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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赌资是否构成抢劫罪?

来源:时间:2016-11-07热度:0

导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抢劫赌资可以构成抢劫罪,但仅以自己所输赌资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然而,并非所有抢劫所输赌资的行为都不构成抢劫罪,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必须从行为的时空条件、数额条件、行为对象等方面进行严格把握。

1.赌博完毕后返回赌博场地抢走明显超出所输赌资的财物的,构成抢劫罪——张抢劫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在赌博完毕离开后,指挥他人返回原赌博房间抢走明显超出所输赌资的财物。由于其从离开赌博场地到返回在时间、空间上有一定的连接性,应认定其行为发生在赌博现场,但其所抢走的财物在数量上明显超出了所输赌资,说明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构成抢劫罪。
    审理法院: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12年第4集(总第87集)
    
2.在赌博结束的数月之后实施抢回所输赌资行为的,构成抢劫罪——王某抢劫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仅以所输赌资为抢劫对象阻却成立抢劫罪,除了要求行为人抢取财物不能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范围外,还要求行为人抢回自己所输赌资的行为必须发生在赌博活动当场。行为人在赌博结束的数月之后,以暴力手段从赌博相对方处抢走所输赌资的,从时间上判断已不属于发生在赌博现场,因此以抢劫罪论处。(来源:法信精选)

    3.抢取财物超出自己所输赌资并且达到数额较大的,可以认定为“明显超出”所输赌资,构成抢劫罪——蔡某抢劫案
    
本案要旨:仅以所输赌资为抢劫对象不构成抢劫罪的条件之一是抢取财物未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范围。抢取财物超出自己所输赌资并且达到数额较大的,可以认定为“明显超出”。对于“数额较大”的标准,目前尚无法律文件对其加以规定,应由法院按实际情况自行掌握。
   
 案号:(2008)建刑初字第96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09-11-06
    
4.通过向他人提供赌博工具收取的与赌博输赢无关的报酬不属于赌资——刘卫锋抢劫案
    本案要旨:受害人仅出卖赌博工具给赌博场所的经营者,没有参加赌博,其获得的报酬是固定的,与每次赌博输赢并无关系,因此该收入不能认定为赌资。犯罪人为抢回赌资,殴打受害人迫使其交出财物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仅以所输赌资为抢劫对象的情形,构成抢劫罪。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0-06-2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不同的意见认为:既然行为人明知自己从事了非法的赌博活动,且非法活动产生的财物占有状态转移的结果不受法律保护,其通过暴力、威胁方式劫取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严重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符合抢劫罪的本质特征,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我们认为,赌博活动是一种违法活动,赌博参与者的赌资依法应予没收,在法律意义上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对于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的性质毕竟不像抢劫罪中对于他人财物的性质那样认识得清晰和明确,其主观故意的内容与抢劫他人财物有所不同,综合考虑其主观故意和客观危害性,一般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当然,在此过程中,对他人构成人身伤害或非法拘禁等其他犯罪的,可以依照故意伤害罪或非法拘禁等罪名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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