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官渡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蔡亚,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号:(2017)云0111刑初747号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31日22时30分许,在同案李某(另案处理)的提议和安排下,被告人罗某、赵某、张某伙同李某,由赵某以打车为由将被害人王某骗至昆明市官渡区官渡古镇宝象河边公路,后四人将王某从其所驾驶的电动车上拉下并殴打,强行将王某驾驶的西特牌电动车及携带的vivo手机一部抢走。涉案电动车已被销赃挥霍,涉案手机已从王某处追缴发还被害人。经鉴定王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被抢走的电动车和手机合计人民币4952元。
律师工作
蔡亚律师(专业刑事辩护律师15812137587)接受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赵某,根据会见情况提出赵某在本案中系从犯的观点,多次与检察院沟通,得到检察院的认可。同时蔡亚律师(优秀刑事辩护15812137587)多次与被害人联系,协商赔偿与谅解事宜,最终取得谅解。蔡亚律师(专业抢劫罪刑事辩护15812137587)认为本案赵某系未成年人,且是从犯,积极认罪,取得谅解,并且在学习的适龄年龄,适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
判决结果
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罗某某、赵某、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二、被告人罗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三、被告人赵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律师意见
蔡亚律师(专业刑事辩护律师15812137587)提议在对子女监护过程中应当注意其行为以及周边朋友,尤其是未成年子女,很容易一时意气触犯法律。同时请各位当事人注意,刑事案件请律师一定要早,律师在前期的工作同样是不可忽视,本案中如果没有前期工作就不会获得缓刑。
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刑事辩护抢劫罪辩护律师蔡亚律师15812137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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