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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业主如何维权?

来源: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时间:2021-01-05热度:0

物业公司是受业主委托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公司,但是日常生活中很多物业公司在提供服务时蛮横、强势,在出现问题时推脱,在催收物管费时常以“断水、断电”等言辞威胁,让业主既出了物管费还没有享受到与物管费相匹配的物业服务。《民法典》施行后,小编结合法律规定对业主的权利进行如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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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家里的财物被盗,物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不仅要采取措施维护服务区域的基本秩序,还要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如果业主未采取合理措施,对业主的人身、财产损害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日常生活中业主家中财务丢失,物业只是称属于盗窃案件,与物业无关。

业主财物被盗,如果物业未采取合理措施,存在过错的情况应当对业主的损失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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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明确高空坠物致损害中物业公司的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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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业公司断水断电催缴物业费的行为系违法行为

很多业主面对物业以断水断电“暴力”来催收物业费的行为反感又不敢言,《民法典》施行后,各位业主可以对“暴力”催收说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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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区外墙广告、电梯广告等业主共有部分收益归业主

小区电梯广告、外墙广告、公共车位出租等业主共有部分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在扣除物业合理成本费用外,剩余收益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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