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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至拆迁时止”在不拆迁的情况下如何解除合同?

来源: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时间:2020-03-16热度:0

在城镇化发展的大背景下,被规划为拆迁范围的地方,大多数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了拆迁改造,而有些地方即使有关部门已经作出了征收调查公告,却也久久未进行拆迁。现实中老百姓居于对拆迁的预期而做出的一些决定,在拆迁与否、悬而未决的状态下,会产生一些纠纷。以下就是本人代理的一起因预期房屋要拆迁,租赁期限约定至拆迁时止导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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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2012年4月1日,甲乙双方自行草拟并签订了《合同》约定:乙承租甲位于某城中村的房屋一直六层,承包从2012年4月1日起至国家拆除时解除合同;至2017年4月1日根据市场房屋价双方再作协商;如甲方违反合同,赔偿乙方全部装修费用15万元等等。合同签订后甲将房屋交付给乙出租使用。至2017年三月双方因租金协商产生分歧,乙不同意增加租金并且认为合同约定该房屋租赁至国家拆迁时止,现国家未拆迁甲无权解除合同。甲委托本律师作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自2017年4月1日起至腾房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以及水电费。乙方提出反诉,认为甲违约请求判令甲赔偿其装修损失112500元。

裁判要旨:该案经法院审理对于本诉部分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已约定2017年4月1日根据市场房屋租价甲乙双方再做协商。现双方对租金无法协商一致,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由被告支付相关占有使用费至腾房之日以及水电费的主张予以支持。针对反诉部分,法院认为被告在租赁了房屋后其为使用房屋进行了一定的装修,但被告无确实证据证实其装修的金额实际为多少,参照双方在合同中确认的装修款为15万元,扣除被告使用五年的事实,对被告主张的装修现值酌情支持为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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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租期到拆迁为止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原告有没有权利提前解除合同?原告是否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被告装修损失15万元?

原告在向本律师咨询时也表达了因为合同上约定了租期至拆迁时止而进退两难的境地,假如房屋一直不拆迁,那自己将一直忍受远低于市场价的租金而没有办法解决?经过律师分析,指导当事人进行了证据的准备,包括怎样进行前期的沟通、如何提前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何如与在住租客对接等等,防止因处置不当而使得自己一方变成违约方。在庭审时,代理律师提出本案租赁期限至拆迁时止不是附期限,而是附条件。因为拆迁这一法律行为是否发生,何时发生均是不确定的,实为附条件,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案中合同同时约定了2017年4月1日根据市场房屋价甲乙双方再做协商,算是另一个解除合同的条件,双方不能就租金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原告提前告知了被告解除合同,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在原告按照法律规定提出解除合同时并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因此不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被告装修损失。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请。对于被告反诉原告赔偿装修费用法院并酌情支持4万元。

至此,因租赁期限解除条件约定不明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尘埃落定,原被告也已经回归正常的生活。在此,律师提醒:在签订合同时最好提前咨询专业人士,避免入坑。在矛盾发生之时及时获得法律人士的帮助和指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避免因自己处置不当造成自己违约给后面的诉讼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作者:李惠芬,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专业领域:合同交易、婚姻家事、人损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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