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人横穿马路被撞身亡 法院认为人身权大于路权 司机负次要责任 赔偿30%
对方违法 撞了也不白撞
今天上午北京市一中院通报,该院终审判决了一起骑车人非法穿越机动车道被撞身亡,机动车驾驶员及其保险公司最终被判令按照30%比例赔偿的案件。
据悉,作出该判决,是因为法院首度认定,相对于骑车人,机动车在道路上有明显优势,应更加充分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当路权与人身权相比时,人身权更应被优先保护。
2011年11月3日,79岁的孙先生骑自行车在海淀区蓟门桥,由东向西横穿机动车道时,与司机刘师傅驾驶的小轿车相撞,事故造成孙先生受伤,两车均损坏。后孙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交管部门认定,孙先生骑自行车横穿机动车道是事发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司机刘师傅驾车未及时发现道路情况,负次要责任。
在交警询问时,刘师傅称他驾车时根本没看到马路上的孙先生,因为“意识里就没想到主路上会出现自行车和人”。
就赔偿问题,孙先生的家人将司机刘师傅以及其所属的单位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7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对此,刘师傅认为事故认定书偏袒非机动车一方,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故不同意赔偿,同时提出反诉,要求孙先生家人赔偿其车辆损失。
手机扫一扫分享给我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