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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0大消费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时间:2012-05-15热度:0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0大消费保护典型案例

 

   1

   销售假冒茅台酒,案值100多万元

   刘某从事酒类销售生意,为打开销路,便从他处购入明知是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飞天、15年陈年、30年陈年”系列茅台酒并销售,总涉案金额高达100多万元。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没收已扣押的662瓶假冒“贵州茅台”酒。

   【法官说法】  

   当前高档白酒交易活跃,售价节节攀升,利润较为丰厚。一些商贩假冒知名注册商标销售假酒,非法牟取高额利润,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2  

   卖上千条假烟被判徒刑

   20111月至5月期间,汪某先后多次从顾某处购进假的“南京”、“中华”等品牌香烟1041条进行销售,金额达6万余元,另有价值9万余元的假烟购进后尚未销售即被查获。

   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法官说法】

   卖假烟有害市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

   11人买到假药,仅3人获退款

   李某等11人是老年白内障患者,均称在苏州市某药房购买了数量不等的由陕西渭南华仁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殷氏牌除障则海甫片”,后认为是假药。法院受理后调查认为,该药为假药。但李某等11人中只有3人保留了购药发票。在法院调解下,药房向持有购药发票的3名消费者凭票全额退款。

   【法官说法】

   药品安全关乎生命健康。一些不法厂商生产销售假药,药店需把好药品安全第一关。消费者购药,最好到正规的医院或者大型药店,应谨慎对待商家的推销和促销,保留好购药凭证,以免将来索赔时无凭无据。

   4

   签《楼宇认购书》没签合同,定金返还

   王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楼宇认购书》,并交纳了2万元保证金。后来,王某提出房产公司的合同文本存在不合理之处,但房产公司不予修改,双方因此未能签订正式合同。房产公司没收王某的定金(即2万元保证金)。  

   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合同未能签订应归责于一方当事人,判决房产公司返还定金。  

   【法官说法】  

   商品房已经成为居民生活中最大额的消费支出。当前,开发商利用认购书的形式与购房人达成购房意向后再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成为比较常见的交易方式。但开发商不能强制购房人必须按条件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5  

   标价8.6元要收10.5元,超市被告

   王某在某超市购买某品牌巧克力饼干时,标签售价为每包8.6元。当王某在收银台结账时,该超市却要求王某按照结账电脑程序内设定的10.5元结算。

   王某以该超市涉嫌价格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超市在本地报纸上公开道歉,并支付赔偿金1.9元。法院受理后,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法官说法】

   商家在提供商品时应明码标价。由于超市设置条形码结账方式,普通消费者一般不会对商品价格和数量进行一一核对,所以,即使货架商品标价与实际结账程序设定价格不一致也并不容易发现,无形中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6

   顾客摔成植物人,超市赔32万元

   七旬老人叶某前往某大型超市购物,因雨天湿滑,在入口处仰面摔倒,造成重型颅脑损伤,目前处于植物性生存状态,构成一级残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超市对叶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叶某自己疏于防范、行走不慎,自担40%的责任,最终,超市赔偿叶某32万余元。

   【法官说法】

   人流量密集的营业场所应注意采取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应是商家必须时刻放在首要位置的考虑因素。

   7

   付17万旅游费,迟迟未安排出游

   吴某等四人经人介绍与曹某接洽出境旅游事宜。曹某是某旅游公司的离职人员,带着四人至该旅游公司办公场所,签订旅游合同。吴某支付了17万元款项后,却迟迟等不到旅游公司的旅游安排,要求解除合同并由旅游公司返还价款。

   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该旅游公司返还已经收取的价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官说法】

   旅游业从业人员良莠不齐,导致纠纷不断。消费者出游应认真审核资料,签订完善的旅游合同,保留好相关凭证,防止上当受骗。

   8

   要求解除预付费卡,获部分满足

   顾某三次在柏某经营的美容店办理了预付费美容卡业务,共计付款10490元。后来,顾某以该店迁址、服务需预约、服务不到位等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由柏某退还未消费金额9300元。

   后经法院调解,柏某同意解除合同,并按照购卡之时的折扣对已经消费的金额进行折算,返还5200元预付款。

   【法官说法】

   美容行业内,办理预付费卡进行消费现象比较普遍。在美容服务提供者按照约定提供美容服务时,消费者不能仅以自身原因主张解除合同。

   9

   与中介签了看房协议仍“跳单”

   姚某将自己的房产在网上标价出售,某房产咨询公司把这一信息挂在该门市。陈某在该房产咨询公司人员的带领下看了该房屋,但十天后直接与姚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产咨询公司以已签“看房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按成交额支付10%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陈某支付成交额1%的佣金。

   【法官说法】

   “看房协议”实为居间合同。房产咨询公司提供了格式合同,其中有关10%违约金的条款无效,但是房产咨询公司确实提供了一定的信息服务,可以按成交额收取1%的服务费用。

   10

   电瓶爆炸伤眼顾客获赔14

   武某在李某处购买了苏州某公司生产的电动车一辆。使用一年后,武某在发动电瓶车时因电池盒爆炸伤及左眼,构成八级伤残。武某将李某与苏州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销售商李某赔偿武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42468.88元,生产商苏州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销售者与生产者应当随时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放在首位,避免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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