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伍某某系前卫路社区人员,伍某某与宋某某于2003年初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10月8日生育一女,宋小某。后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08年10月15日办理离婚登记。伍某某与宋某某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宋小某由伍某某抚养,宋某某无力承担抚养费。离婚后宋某某从未支付过宋小某任何抚养费。因宋小某带有三级残疾,现在就读于官渡区小街小学六年级,没有收入来源,伍某某也收入较低,无力支付原告生活开支。
律师介入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在官渡区前卫路社区的法律讲座后,伍某某将其情况向蔡亚律师进行反应。伍某某最担心的是离婚协议中已经免除了宋某某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现在是否可以要求宋某某支付抚养费。蔡亚律师给出了肯定的答复,即使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免除宋某某的抚养义务,现在宋小某仍然可以要求宋某某支付抚养费。
蔡亚律师接受委托后,去宋某某户籍地的派出所即五华区海源派出所调取宋某某的户籍证明。后又准备了宋小某的出生证、户口本、残疾证、低保证、伍某某与宋某某的离婚协议等材料于2015年10月27日向五华区人民法院起诉。
五华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分别于2015年11月5日、2015年11月12日组织了两次调解。调解过程中蔡亚律师作为宋小某方的代理人要求抚养费,宋某某则以离婚协议中不要求其承担抚养费以及自己本身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无力承担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判决结果
本案于2015年11月19日在五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蔡亚律师发表了宋小某与宋某某系父女关系,宋某某对宋小某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宋某某应向原告支付抚养费,不因离婚协议的约定而免除宋某某的法定抚养义务等观点。法院判决经五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在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5)五法民速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支持了原告宋小某的诉讼请求。因考虑到原告宋小某已经享有最低生活保障,每月领取405元低保费用,因此判决宋某某于2015年11月起每月支付宋小某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至宋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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