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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不动产以及共同还贷和增值部分?

来源:时间:2019-11-28热度:0

案情简介

甲男与乙女于2011年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于2014年上半年产生矛盾,婚后未生育子女,并于2015年初分居,乙女于2015年6月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甲男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甲男于2005年以价格25万购得房产一套,甲男首付10万,从银行贷款15万,契税等其他费用2万元,婚前甲男还贷本息合计7万元,产权登记在甲男名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13万元将贷款清偿完毕(本金10万,利息3万),2011年双方结婚时房屋价值50万,2015年离婚时房屋价值80万,关于房屋权属及补偿金额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甲男称乙女名下有共同存款30万元,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生产经营与收益,要求依法分割,但乙女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在2015年6月该账户内的余额为1080元。应甲男申请,法院调取了乙女银行卡账户自2012年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初细,显示乙女于2014年4月通过转账方式将该账户内的25万元转至案外人黄某名下,但乙女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存款是用于夫妻共同开销,无法合理解释该笔转款的用途。

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一方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少分或不分财产。本案中乙女名下银行账户内的30万元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乙女于2014年4月通过转账方式将该账户内的25万元转至案外人黄某名下,其对钱款的事项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开销,由此认定乙女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根据《婚姻法》第47条规定,对乙女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乙女应当少分或不分。

一方婚前贷款购买房子,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房屋和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金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计算意见:在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时,涉及夫妻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的数额等于以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所称不动产升值率,是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不动产成本包括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其他费用(比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

以及《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规定,本案中该房产归甲男所有,由甲男对乙女进行补偿。

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为:首先计算诉争房产的升值率:诉争房产现价格/(结婚时诉争房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80/(50+3+2)=145%;再用共同还贷部分(13万)乘以不动产升值率,即13乘以145%=18.85万元,该数额的一半即为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款,即本案中该房屋归甲男所有,由甲男向乙女补偿9.4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时,涉及夫妻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的数额等于以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所称不动产升值率,是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不动产成本包括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其他费用(比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 

朱娟,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人损侵权等法律事务。联系电话:15887029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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