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案例

再婚老人为何踏上离婚之路

来源: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时间:2022-02-08热度:0

本案当事人卢某某是一名伤残军人,16岁参加革命,1950年参加乌蒙山剿匪,随后又赴朝参战,1952年在上甘岭战役中负伤,至今身上还有弹片残留,其退伍转业后未成家,至今没有子女。在与苟某某结婚以前有过一段短暂而不幸的婚姻,导致单位分给的福利房被骗走。在与第一任妻子离婚后,卢某某身体每况日下,加之没有子女,孤独寂寞的晚年生活加剧了卢某某想找个老伴相互照顾、相互扶持的想法。后经婚姻介所介绍认识了苟某某,很快双方就登记结婚了。本想这段婚姻能让自己安享晚年,但没曾想到这段婚姻却更加的不幸。卢某某旧伤经常复发,经常不能自理,有时需要到医院治疗,一开始苟某某对卢某某关心备至,婚后不久苟某某便让卢某某拿钱出来买了房屋,卢某某还将自己的退休工资、伤残补贴等所有福利待遇卡交给苟某某管理,希望能让苟某某踏踏实实和自己过日子。但没曾想到却适得其反,苟某某一改平日态度,经常早出晚归,对卢某某不管不问,甚至在2018年年底,趁卢某某不在家,将家里的现金及原告购房资料全部卷走,杳无音信。卢某某因旧伤复发无钱医治,百般无奈之下不得不向单位退休办请求帮助,后在退休办的帮助下才从苟某某手里将卢某某的工资卡等其他银行卡要回,但卡里余额均为0,卢某某暮年未能享受幸福,却步入了婚姻“坟墓”。

卢某某为了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百般无奈之下,2019年独自到官渡区人民法院起诉苟某某离婚,此时其已经87岁高龄。官渡区法院关上法庭了解这一情况后,迅速与官渡区司法局取得联系,希望官渡区司法局能为卢某某指派一个法律援助律师帮助这位革命伤残军人。官渡区司法局在了解卢某某的情况后,卢某某系退休人员,并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鉴于卢某某系伤残军人,加之其年岁已高,晚年婚姻不幸给卢某某造成了巨大的困扰,为此,官渡区司法局希望以其他方式为卢某某提供法律帮助,官渡区司法局联系辖区内的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希望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能够为卢某某免费提供法律帮助。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林启凤律师了解到卢某某是伤残退伍军人后,主动请缨免费为卢某某代理了该案件。

林启凤律师接下这个案件后,向卢某某了解了双方认识、交往、婚后的生活情况后,为了能够最大程度维护卢某某的合法权益,林启凤律师多次往返多家银行为卢某某查询银行卡流水,并多次前往卢某某单位及其他单位、个人为卢某某收集证据。找到相关证人了解情况,在经过细致的整理分析后,鉴于卢某某之前提交的诉讼请求不完善,林启凤律师在取得卢某某同意后,及时向官渡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变更诉讼请求及增加事实理由。为了能够更快帮助卢某某摆脱这段不幸的婚姻,节约诉讼成本,林启凤律师多次联系承办法官,争取到给卢某某诉讼费减免,并希望能够促成与苟某某调解,但因苟某某不同意离婚所以调解未果。经过林启凤律师庭前的充分准备,2020年6月2日官渡区人民法院关上法庭开庭审理本案,由于苟某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并欺骗法庭说其与卢某某一直居住在一起,由于卢某某当时的情况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达到《婚姻法》32条中离婚的法定条件,官渡区人民法院没有判决双方离婚。当林启凤律师将判决结果告知卢某某的时候,卢某某虽然不满意判决结果,但是卢某某却对林启凤律师的工作高度认可,对林启凤律师说到:“谢谢你不辞辛劳为我办理这个案子,真的太感谢了,你和司法局同志的关心和帮助让我感受到了国家和社会对我这个老革命的关心”。


卢某某向林启凤律师表达自己离婚的心意已决,希望能在自己有生之年解除与苟某某的婚姻关系,为了能帮助卢某某离婚,林启凤律师也当即表示继续免费为卢某某代理,直到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由于卢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坚持要上诉,林启凤律师以苟某某在卢某某生病时对卢某某不管不问,是对卢某某的遗弃行为,加之双方分居已有1年多,且双方并无感情基础,三观不合,草率结婚,并且这段有名无实的婚姻让卢某某身心疲惫,为此,林启凤律师为了能平复卢某某迫切离婚的心理,将该案上诉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但能预料的是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会维持一审判决。

2021年7月,距离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已经超过6个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第二次提起诉讼。林启凤律师及时告知卢某某可以再次起诉,卢某某为了能够早日摆脱这段婚姻,表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只求与苟某某离婚,这是他生前的唯一愿望。林启凤律师根据卢某某的意愿,书写了诉状,于2021年7月8日向官渡区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审理法官主持调解,但鉴于苟某某还是坚决不同意离婚,本案开庭审理,庭审中林启凤律师提出卢某某与苟某某感情已破裂,且无任何和好可能,根据《民法典》1079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之规定,应当判决双方离婚,经过漫长的等待,终于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判决:判决卢某某与苟某某离婚。林启凤律师第一时间将判决结果告知卢某某,卢某某听到判决离婚的这个结果满心欢喜,激动的说到:“感谢林律师的帮助,也感谢司法局领导的关心,我的心愿终于达成了,死而遗憾了。”前后经历了两年多的时间,三次诉讼,卢某某终于彻底摆脱了这段不幸的婚姻,只是这条离婚之路走得艰辛,但结局是卢某某想要的,也许对卢某某来说:离婚是一种结束,也是一种开始,更是生命的一次重生。

案 件 点 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老年人再婚后,因婚姻基础差、双方所期待的利益与目的相背离而离婚的案件。老年人再婚后离婚的原因及财产纠葛问题解决之道,是值得深思和解决的问题。
老年人再婚后离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婚姻基础差,草率结合。由于相识时间短暂,感情培养不够,对对方的习惯、性格、观念、人品缺乏深入了解,婚后矛盾出现,才意识到对对方的某些方面并不满意,不想凑合过日子,就只有分手。

2

利益和目的相背离。双方结婚目的不一,也是造成离婚快的原因之一。如男找保姆,女找靠山,因此,求偶的目的存在“互补”因素。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是一旦一方的目的触犯了另一方的利益,往往引起矛盾和冲突,很容易产生情感危机,使来之不易的婚姻难以维持下去。

3

缺乏信任。离婚原因多是出于经济利害关系。有的人彼此互不信任,提防日后发生变故,警惕对方,不愿向对方公开自己的收入,保留存折,有小金库,半心半意,同床异梦。彼此互相设防,相互猜疑,缺乏应有的信任,其结果往往以离婚告终。

4

子女从中作梗。老年人再婚后,子女仍耿耿于怀,怕对方是贪图自己父母的财产,当再婚老人感情中出现问题时则推波助澜,或从中挑拨离间,致使老年鸳鸯各自飞。

5

婚前期望指标太高。不少孤身老人对再婚持“实用”态度,对配偶期望值过高,或带有某种“动机”再婚,缺乏全面深入的了解。当一旦期望指标与实际情况有距离时,如性格难容,爱好不一,性爱生活不和谐等,双方的感情就出现了裂痕,若不能及时冷静地处置,则会导致婚姻的危机。

综上,建议老年人在再婚是出于感情需要而没有功利色彩,这样的婚姻不仅稳妥也能得到儿女们的尊重,同时再婚之前做好财产公证,对一些可能产生纠葛的问题做好事前约定,这样就可以有效的避免困扰再婚的财产纠葛问题,做到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 本文tag关键字: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招聘律师| 律师队伍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 & 版权所有  备案号:滇ICP备15000321号-1

电话:0871--63359448传真:0871--63577449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国贸路725号宏兴大厦B区4楼

技术支持:昆洲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