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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疫情防控看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来源:时间:2020-03-02热度:0

引言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形势严峻,各行各业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特别是一些抗风险能力弱的小微企业更是不堪重负,几乎陷入了绝境难以自拔。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专注于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领域的杨敬松律师团队,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通知文件对企业面临的常见风险点如何防控进行解读,以便相关企业在提高抗风险能力方面提供参考。

一、企业人事风险防控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下文简称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各地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通知、文件,社会各界也众志成城,积极投入到这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中。那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这一系列的通知、文件关系到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休息休假,工资发放,返工复工等相关问题,作为企业经营者对此应该要准确把握,否则容易造成纠纷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责。

(1) 春节假期、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时间节点的把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11月21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春节: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根据《我国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和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4号),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为法定节假日,其他4日均为休息日或调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1月26日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实际上此次延长的春节假期并不是法定的节假日,而是属于休息日。由于我国休息休假均有明确规定,延长春节假期的决定是为防治疫情采取的临时措施,该假期不属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法定节假日,而是属于特殊时期的休息日。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之后,各地相继发布了延迟复工的通知。比如1月29日,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告》(2号通告),通告规定: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省内各类企业及建设工程项目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浙江省人民政府2020年1月27日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规定浙江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上述通知均表述为“不早于”,事实上还是要根据疫情的发展情况来确定,但在通知规定的时间之前是不得复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可采取包括“停工、停业、停课的紧急措施并公告。因此,延迟复工本质是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即不是法定节假日,也不是休息日。

(二)企业何时复工,能否提前复工的问题把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及各地延迟复工通知通告,原则上企业不得提前复工,员工均应休息休假。但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2020年2月5日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印发《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规定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要求,已于2月3日复工的保障城乡运行、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要开足马力、扩大生产,保障好疫情防控物资需要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具备开工条件的要抓紧组织开工。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风险隐患排查彻底,安全培训到位的企业可于2月10日复工。因此各企业经营者应该完整理解中央和各地方文件精神,严格贯彻落实相关文件要求,否则可能招致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之规定对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近期就有江苏一企负责人喻某因提前复工而受到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提前复工使得人员聚集导致有人感染新冠肺炎的严重后果的,就可能涉嫌触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甚至涉嫌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死刑。所以各企业负责人对此不能掉以轻心,未经批准千万不能提前复工。

(三)对于春节假期薪酬支付的准确把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在春节法定节假日期间(1月25日、26日、27日),因疫情防控等原因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支付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300%的工资。春节调休假期(1月24日、28日、29日、30日)和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等原因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按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200%的工资。

(四)对企业因疫情影响而停工停产的,其职工工资待遇支付问题的把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1月24日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因此,目前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员工并未提供劳动,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五)企业按要求复工后,对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而被隔离的员工,在隔离期间工资支付问题的把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2020年1月31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处理工作问题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12号)也规定了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因此,针对被隔离员工,企业应视其隔离期间为正常出勤,依然需要支付工资。

(六)对于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而提前复工承担紧急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安排员工加班时间的把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对企业安排加班的时间做了限制性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但是接着第四十二条有对特殊情况下的加班问题做出了特殊规定,即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等情形,员工加班时长不受“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限制。因此这些承担紧急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是可以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加班时间的。

二、企业在合同履行中的风险防控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对很多企业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特别是一些抗风险能力弱的中小企业影响更为突出,很多合同履行出现了困难甚至是履行不能,那么怎么样面对才能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就成为广大企业负责人面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 关于业务订单的处理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及时履行通知义务,本文前面我们已经讲过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事件发生以来各级政府积极应对,出台了一系列的决定命令对各企业的方方面面都有影响,企业就应把履行合同有关的情况及时告知对方,比如企业的开工日期,为履行合同需要的物资储备情况,合同履行进展情况等。合同双方应保持密切联络,为彼此彼此间提前做好充分的预案提供可靠充足的信息,这样既可在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尽可能的减小给对方带来的损失,又能维护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为今后协商解除合同留有余地。另外注意对通知以及相互联系沟通的方式及内容的有关证据资料予以固定或保存,以减少不必要的纷争或诉讼中举证不能的风险。

2、慎用不可抗力法则解除合同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然而适用不可抗力法则解除合同的条件控制的比较严格,只有是在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根本不可能实现的情况下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但凡有可能实现都是不可以适用的,因此不建议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致使合同履行不能的一方首先考虑适用不可抗力法则解除合同,应当首先考虑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这无论从法律的角度还是商业的角度都是最优选择。

3、援引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

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致使很多合同履行发生了困难,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等等都在增加,履行合同的成本与订立合同时的成本有大幅的增加,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的,可以援引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

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援引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时要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决定的,并不是当方面就可以变更或解除的,所以企业应注意诉讼成本及风险的问题。

(二)企业关于应收应付账款的处理应把握以下几点

1、主动出击,争取主动权。比如企业察觉到对方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合同履行能力大受影响,履行出现困难,对方很可能援引情势变更原则诉诸法院要求变更或是解除合同,此时企业就可以主动出击向对方抛出橄榄枝,提出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的方案。这样很多问题是可以在己方企业的预期下解决的。

2、着眼长远,借机提升企业形象宣传企业文化。比如近期全国各地就有很多企业免除了客户企业的2020年2月份甚至更长时间的房租及管理费,因配合疫情防控需要,很多企业不能复工,房租压力非常大,于是很多商业地产经营者就主动提出免除这些商户一定时期的房租及管理费。这样商业地产经营者既保住了客户,保住了将来的预期收益,又增进了彼此间的关系,还提升了自身的企业形象。

3、注意时效经过的风险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①不可抗力;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⑤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对此,需要注意一下几点:(1)在最后六个月内才会因不可抗力中止;(2)中止是暂停而非重新计算;(3)需要因疫情导致权利人在客观上不能行使权利,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止。根据云南省目前防疫规定,各级法院均已发布公告可通过邮寄、网上立案等方式进行立案,因此建议尽早立案以避免诉讼时效风险,若确因实际困难无法立案且存在超过时效风险的,做好存在实际困难的证据固定工作并做好诉讼时效的风险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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