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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的法律影响

来源:时间:2020-03-02热度:0

引言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从各行各业到个人所签订的合同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近期不少客户及企业在合同履约方面所面临的问题进行咨询,总结下来这些客户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专注于诉讼仲裁、债权债务及公司治理领域的相关律师团队,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通知文件对这些热点问题进行解读,以便给相关企业及私人客户提供参考。

一、此次疫情对合同履行造成的法律影响,一般可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两个方面进行简要分析和认定。

(一)何为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117条:“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典型的不可抗力主要大致有以下两类:

1.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大雪、山崩等;

2.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罢工等。

(二)何为情势变更?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了情势变更的原则,即合同成立以后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释义,情势变更强调“变更”, 指“合同签订时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之变动”。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这种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导致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若继续维持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将遭受重大损失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有效力显失公平。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与2003年“非典”具有高度的相似性,亦可参考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第3条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好与“非典”防治有关的民事案件中规定:“……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18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那么,因“新冠肺炎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呢?这里需要结合个案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进行具体案件的分析和认定,笔者认为均有可能。

二、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应该怎么办?

对于这种情况,企业或个人可以适用“不可抗力”法则主张减责或免责。需要特别注意对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或个人合同履行不能的准确理解,必须是导致没有履行合同的空间和可能,也就是这种不能履行是不能克服的,否则就不可适用不可抗力法则。比如房屋租赁合同中,因疫情防控需要,房屋被政府征用,物业经营企业无法履行转让房屋的占有及使用权于承租人的义务,此时物业经营企业对于合同的履行不能就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原因导致,因此物业经营企业就可以适用“不可抗力”法则主张减责或免责。但是物业经营企业在适用“不可抗力”法则主张减责或免责的同时应该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物业经营企业应当履行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三、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应该怎么办?

对于这种情况,企业或个人可援引“情势变更”原则,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比如某公司租用某商业中心的商铺用于经营超市,现因抗击疫情需要,政府相关部门为避免人群聚集,勒令该超市关门歇业,超市顿时没了收入,大量的商品面临腐败变质,财务状况急转直下,连支付房租都成了困难。此时超市就可以商铺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为由援引“情势变更”原则,请求商业中心减免房租。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援引“情势变更”原则时要准确把握是否属于情势变更,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情势变更的类型有很多,在确认时,应该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具体判断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是否致使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作为判断标准。应认定这种情势的变化是重大的,也就是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不仅发生了变化,而且这种变化对原合同的成立和履行有重大影响。如国际市场需求大的变化,价格大的起伏,国内政策法律重大调整等。若只是一般变化,对合同的成立和履行没有重大影响,则不认为是情势变更,如价格正常变化,货源相对减少等。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的条件,严格认定合同订立的前后变化是否构成情势变更,严格与其他情况相区别,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灵活运用,审慎适用,以达到良好的效果。

四、“肺炎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有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具体为:

1.“肺炎疫情”若认定为不可抗力带来的法律后果

(1)合同当事

人可主张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民法总则》第180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117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定解除权

《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3)合同当事人可根据合同约定主张相应的权利

如果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已就不可抗力事件的责任承担、义务分担和损害赔偿进行了具体有效的约定,则当事人可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具体约定主张执行。

2.若认定为情势变更带来的法律后果

(1)合同当事人可请求变更合同

情势变更发生后,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合同另一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合同,法院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使合同恢复至合同签订时的履行环境或合同签订时的基础水平。

(2)合同当事人可请求解除合同

如变更合同尚不能消除合同双方显失公平的结果,导致合同根本履行不能,则可根据合同约定请求解除合同或诉讼程序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五、因疫情影响合同履行,合同当事人可着手处理的具体措施

1.不可抗力情形下合同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应对措施:

《合同法》第118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合同法》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情势变更情形下合同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应对措施:

(1)变更合同:在现有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对有异议的合同条款重新进行约定,对原来的条款进行变更,以达到在现有基础上能够履行,相对公平合理的状态。

(2)解除合同:倘若采取变更合同仍然不能消除显失公平的后果,根据基础环境、合同履行的程度及情况,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规定,可根据合同约定或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主张因情势变更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需要完成举证证明最初签订合同时与现目前要求变更、解除合同时合同履行环境或基础水平发生严重变动,继续履行合同将使己方利益受损极不公平或使签订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因此合同当事人需注意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及保留工作。

六、因疫情影响,导致对外债权无法及时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可以中止吗?

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或个人对外债权无法及时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可能中止,待疫情影响结束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因此,疫情影响期间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止的。比如企业对外债权的诉讼时效即将届满之际,其负责人员集体因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病毒,被隔离治疗或观察,导致企业对外债权没有及时行使请求权的,那么自被隔离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止,自解除隔离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才会届满。

最后,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律师团队建议:

(一)若因新冠病毒疫情影响,企业主张对合同进行变更的,合同双方应当及时就变更内容签订《补充协议》,若因情况限制,难以形成书面协议的,则需要保存好达成变更合同内容的各种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电话录音等证据; 

(二)向对方发送再行协商请求或通知的,应对协商请求或通知的内容和发送、接收过程资料加以收集固定,保留证据以免后续发生争议时举证不能;

(三)企业主张对合同进行解除的,应及时履行通知对方的义务,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收集因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影响的证据,如企业职工被隔离观察或治疗的证明,企业房屋被征用的证明文件等证据,在合理的期限内把这些证据提供给合同相对方。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抑制损失扩大;若未采取相应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解除通知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若对方对解除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提出异议;

(四)因疫情导致合同解除,意味着双方权利义务终止,但仍负有一定的后合同义务。如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否则仍将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众志成城,共克时艰。我们相信“新冠肺炎疫情”终将过去,但其导致的法律影响会逐步显现并日趋增多。望大家在防治疫情之余,及早谋划、妥善考虑应对措施,有效的减少因疫情对合同履行造成的风险或损失,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愿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及法律意见,用法律的盾牌,护您度过疫情,安然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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