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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应如何处理

来源:时间:2020-03-02热度:0

因交通封闭、人员隔离等原因,目前受此次疫情影响最直接、也最突出的问题便是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在举国抗击疫情的环境下,企业与员工除应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外,对于特殊时期工资如何发放,等问题尤为关注,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合同交易法律专业委员会团队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这一特殊时期劳动用工方面重点问题作出解读和提示,共克时艰。  

一、疫情期间用工安排及工资发放

1.1月25日至1月27日不能休假的员工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12号),该期间属于休息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员工,因疫情防控等原因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支付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300%的工资。

2.1月31日至2月2日24时复工的人员

春节调休假期(1月24日、28日、29日、30日)和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等原因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按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200%的工资。

3.2月3日之后劳动报酬如何发放

首先需明确的是,春节假期截至2月2日,2月3日开始上班的员工,均按正常工作期间发放工资。如员工因疫情原因无法正常上班的,需分情况处理。具体如下:

(1)在2月3日起至2月9日期间上班的员工,应正常支付工资。

根据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于1月29日发布2号通告,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省内各类企业及建设工程项目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各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此处既包括正常出勤到岗员工,也包括采取灵活复工方式但实际提供足额劳动的员工。

(2)2月9日之后工资发放

因疫情严重,云南省目前尚未就2月9日之后是否复工出台相关文件,若因疫情严重继续延长假期,则仍应正常支付员工工资。

(3)疑似人员隔离、医学观察期间

对于新冠肺炎疑似病人,与新冠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应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发放。

(4)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期间

根据相关规定,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仍应正常发放工资。

(5)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

若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员工因疫情影响,未按照正常标准提供劳动的,企业可根据员工实际工作量,与员工协商工资数额。若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或者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二、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及解除事宜

1.员工未及时返岗,企业可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因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或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员工因新冠肺炎在医疗期满后仍未痊愈尚在患病治疗期间,企业也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若非因上述原因导致旷工的,则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企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执行。

2.未复工期间到期劳动合同的续订事宜

若企业与员工的合同在疫情期间到期,未复工期间,对于劳动合同的续订问题,企业可与员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认,若续签的,事后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1)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根据人社部、财政局及国家卫健委三部分联合通知,应属工伤。

(2)非上述人员在上下班路上感染新冠肺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属于工伤。

(3)非(1)类人员在工作岗位感染肺炎的,目前无明文规定是否属于工伤, 但目前各地纷纷出台政策将新冠肺炎治疗费用全额纳入医保,云南省亦规定对新冠肺炎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故即使不申报工伤,亦不影响受感染员工的实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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