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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法律问题分析

来源:时间:2020-03-02热度:0

引言:2020开年以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疫情席卷全国,有研究表明,人类传染病的病毒70%来源于野生动物,野生动物被称为天然的“病源库”,包括鼠疫、SARS、狂犬病等。比如蝙蝠、穿山甲等野生动物,是病毒的源头或中间宿主。因为这些动物自身携带着病毒及寄生虫,当人们食用了这些野生动物,极易感染病毒或诱发寄生虫病。所以拒绝非法捕猎、食用野生动物,不仅是保护野生动物也是保护人类自己。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可能构成哪些罪名?

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是我国公民的义务,我国为保护野生动物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

非法狩猎、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气枪、炸药等工具同时又会危及公共安全和侵犯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触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二、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将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

我国法律原则上禁止捕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因为了科研、教育、驯养繁殖等特殊情况需要,确需捕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捕捉证,并依法捕捉。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条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明确了“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明确了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

2.行政责任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是人们生活中的常见的法律认知误区。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因此,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刑法》第341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知,数量和方法是罪与非罪的界限。

2.行政责任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关于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我国为保护野生动物制定了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刑法》第341条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条规定进行了细化解释。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1996年11月19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并于2012年3月31日、2014年7月27日进行了两次修正。该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非法猎捕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或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二)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为上述行为提供工具、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的,查封场所,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没收工具,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十八条(从事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四)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和经营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五)违反第二十条(林业公安机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森林武警部队、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和乡林业工作站,有权依法扣押非法猎捕、出售、收购、携带和无证运输的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产品及其猎捕、装载工具。公安、交通、铁路、民航、航运等部门有权依法扣留无证运输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六)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

四、结语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不可避免地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是人类早已达成的共识,保护自然就是保护我们人类自己。一方面,野生动物是自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好野生动物,对维持生物的多样性、维护稳定的生态系统、实现自然万物的和谐共生有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非法猎捕、销售和食用野生动物不仅存在违规违法的风险,也可能给人类带来不可预知的严重伤害,当下肆虐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就是一次印证。“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每个人严格遵守保护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仅是为了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是为了共同维护好我们的美丽家园,保护好我们人类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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