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昆明市五华区××××,身份证号:53××××××××,联系电话:15812137587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生,住址:四川省简阳市人,住址:四川省简阳市××××,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诉 讼 请 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5000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12月3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利息为1087.5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 实 与 理 由
原告在被告承包的昆明××传播有限公司工作时受伤,经官渡区人民法院(2013)官民三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判决昆明××传播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5640元。后原告与昆明××传播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三方就判决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丙方赔偿甲方经济损失50000元,丙方的赔偿款分三次支付给甲方,第一次于2015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甲方17000元,第二次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甲方17000元,剩余的16000元丙方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甲方”“四、若丙方未按期向甲方支付赔偿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一次性支付未付的全部赔偿款。”约定还款期到后,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赔偿款,迫于无奈,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起诉,望判如诉请。
此 致
官渡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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