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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二审提供“画地图”构成立功改判死缓

来源: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05-02热度:0

【提供“画地图构”成立功改判死缓案例】

【审判机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张某顺

【涉嫌罪名】贩卖、运输毒品罪

【公诉机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二审辩护人】杨珂、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判决文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云高刑终字第66号

【引言】该案在2015年昆明刑事辩护论坛上,云南省高级人法院法官、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均共同认为该案是云南省第一例画地图构成立功的案例,有可能是全国第一例画地图构成立功的案例。在该案中辩护律师杨珂确实认真、仔细、用心发现案件细节,导致本案改判为死缓。

【案情简介】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顺伙同被告人张某稳、张某某合伙贩卖、运输毒品。2012年7月24日,张某稳、张某某在张某顺的安排下与张某某(女,另案处理)一同前往银行取款。次日张某稳、张顺德在昆明分别租赁车牌为“云A1297V”、“云AUW692”的汽车各自驾驶前往景洪,由张某稳将22万元毒资交给张某顺。张某顺购买到毒品后,于同月27日在景洪将毒品交给张某稳和张顺德,由二人将毒品藏匿于张某顺驾驶的车牌为“云A399KQ”的灰色本田轿车左、右后门夹层内。毒品藏好后,二人将车交还张某顺由张某顺驾车驾驶返回昆明。同月28日,张某稳和张顺德分别驾车由景洪返回昆明。当日8时30分,张某某驾驶车牌为“云AUW692”的汽车进入思小高速公路小勐养检查站,因形迹可疑被盘查询问时,其主动交代了张某顺、张某稳为其同伙,毒品是藏在车门里的。9时55分,侦查人员在墨江双胞胎大酒店1015房间将张某顺抓获;10时10分,侦查人员在思墨高速公路黄庄检查站将张某稳抓获。后侦查人员从张某顺驾驶的车牌为“云A399KQ”的灰色本田轿车后门夹层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200克。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之规定以被告人张某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某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查获的甲基苯丙胺二千二百克,予以没收。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人张某顺委托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杨珂律师作为其二审辩护人。

【二审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顺伙同上诉人张某稳、张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法律,为谋取非法利益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张某顺在本案中首起犯意,出资并纠集张某稳、张某某参加犯罪,作用较大,系主犯。上诉人张某稳、张某某帮助携带毒资、藏匿毒品,作用较张某顺轻,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张某某因形迹可疑被盘查时主动交代犯罪,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张某顺在第一审判决后积极检举毒品卖家,提供卖家的家庭住址,公安机关据此将卖家抓获,该行为构成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人张某稳、张某某上诉,维持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2)昆铁中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即被告人张某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查获的甲基苯丙胺二千二百克,予以没收;

2、撤销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铁中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张某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顺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评析:本案是云南省第一例或可能是全国第一列提供“地图”构成立功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例。该案例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中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将“画地图”提交给公安机关据此抓获贩卖运输毒品的卖家,是否构成立功?辩护人二审接受委托后做了会见被告人、认真仔细阅卷、反复多次耐心倾听被告人讲述案发过程等基础性律师辩护工作。辩护人多次与被告人认真核实案情,本案可能的突破口在于被告人见过毒品的卖家,去过毒品卖家的居住地,在被告人陈述案件中提到曾经去过毒品卖家家里。根据这一线索,辩护人多次提示被告人要回忆清楚去过的卖家家里的路线,要将去过的卖家家里的路线画成地图交给公安机关,如果公安机关能依据画的地图抓获卖家,那么被告人可能有改判的机会。后被告人将毒品卖家居住地址画成“地图”提交给公安机关成功抓获了毒品卖家。在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针对提供“画地图”抓获毒品卖家是辩护人说的构成立功情节还是检察院所说的只构成坦白情节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每一次开庭双方均充分发表了意见,辩护人最后曾说如果没有“画地图”,公安机关能抓到卖家吗?最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提供家庭住址(“画地图”)构成立功,对被告人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本案于2015年在西南林业大学举办的昆明刑事辩护论坛上被邀请参会的省高院法官和省检察院检察官作为律师刑事辩护的经典案例引用讲解,参会的省高院法官和省检察院检察官认为:本案的辩护律师用心、细致、认真分析研究案情,辩护律师发现了本案中存在的对被告人极为有利的案件情节对本案的改判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案是云南省第一例或可能是全国第一列提供“画地图”构成立功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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