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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抢劫案辩护词范本

来源: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时间:2016-06-13热度:0

辩 护 词

(常某某涉嫌抢劫一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涉嫌抢劫一案被告人常某某一审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常某某、查阅本案卷宗材料、经过今天的法庭审理调查,辩护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根据本案的客观事实并结合法律的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一、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有异议。

    1.被告人常某某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只是强迫被害人高价坐车接受服务,被告人常某某没有无偿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根据证据卷62页吴洪昌的讯问笔录“我们负责把旅客拉去交给老黄他们,然后老黄他们就用他们的车把旅客送去交给长途客车”,76页“问:你们在向乘客要钱的过程中使用什么手段?答:没有使用手段,乘客是自愿给钱的”;根据黄某某2014年8月8日讯问笔录“如果乘客愿意买高价票的话,我们就会将乘客送到客运站,之后联系客车司机将乘客送往目的地;如果乘客不愿意买高价票,我们就会威胁乘客给钱”证据卷(二)256页“我说没有,不然把我的行李拿去,陈金平也说没有了,不行你把我的手机拿去。他们就说拿行李跟手机做什么”可知,被告人常某某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害人与被告人间是存在运输服务,被害人购买并支付运费,被告人将被害人送至相应的客车到达目的地。被告人仅是威胁、强迫被害人接受乘车服务并支付费用,并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

    2.被告人所采用的手段只是言语威胁及一般的暴力,不足以危及乘客人身安全。

    根据证据卷宗74页刘某某讯问笔录“缅甸人说只要有车他们愿意出钱,去思茅的人也愿意出钱”“我在场的时候,乘客都是自愿给钱的”;76页“问:你们在向乘客要钱的过程中使用什么手段?答:没有使用手段,乘客是自愿给钱的”;根据证据卷146页李某讯问笔录“一般我们现实语言威胁,如果不给就会动手打几下”可知如果乘客不给钱,被告人一般是采用言语相威胁,暴力程度不会危及乘客的身体健康。

    3.被告人常某某是用言语威胁、暴力手段,让被害人交付高额车票,促成不公平的交易。

    根据证据卷146页李某讯问笔录“一般我们现实语言威胁,如果不给就会动手打几下”常某某的笔录“如果不给钱,他们就恐吓客人,他们一般会说如果不给钱就将客人拉去黑砖厂上班,这个时候乘客就会乖乖拿钱出来”“恐吓了实在没有钱或者不愿意拿钱的,就放他们走了。如果乘客给钱,送客人来的男子就会将抢来的钱分一半给我们,他们拿走一半,我们就会将乘客送到客车上”证据卷(二)第257页“边开车边喊我们拿钱,拿够车钱,等会叫我们上哪张车就坐哪张车回家”320-324页唐冬梅笔录“我说我也没要你们买票,他就说不要啰嗦,票已经买好了,不要也得要”“后来第三辆车的司机就退了我和去文山的那三个女的钱”以及庭审中调查,拿着被告人出具的票是可以上大客车,并且可以到目的地的。因此,一般情况下被告人仅是采用言语威胁,让乘客支付运费,强迫乘客购买车票,并且被告人收取乘客的费用后就会将乘客送到客车上,到达相应的目的地。

    因此,被告人常某某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一般是言语相威胁,使用的暴力手段不足以威胁乘客生命健康,其使用威胁、暴力手段也只是强迫乘客接受服务,促成交易。被告人常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二、被告人常某某是受人邀约参与拉黑车,在拉车过程中听从黄某某安排,并且所分财物较少,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轻处50%。

    1.被告人常某某受人邀约。根据被告人常某某笔录“到了7月20几左右,我和黄某某、高某某、付明红在一起吃饭的时候,黄某某就让我找些人帮他联系大客车司机并把他支黑车拉来的乘客送上车”证明被告人常某某是受邀约才参与的。

    2.被告人常某某在拉车过程中听从黄某某安排。根据证据卷60页吴洪昌的讯问笔录“一般我拉到旅客就打电话给老黄,我从老黄那里收取提成费用”“一般我们的人都要看的老黄实际收了旅客的多少钱,我们才好相应的从老黄那里分到相应的提成”74页刘某某的讯问笔录“我就打电话联系老黄,跟他说我们这边拉到8个人了,让他等着我们”125页段自强讯问笔录“结巴他们在北部客运站接到乘客之后就会将乘客送到新南站附近,送给一个叫老黄的人”130页“这次是宣威联系的老黄”根据常某某的笔录“每次抢劫都是电话联系,他们五个人负责客运站拉客(具体怎么拉的我不知道)拉来之后换乘我们的车,之后上了我们的车开始收钱,不给钱就打,我们四人负责将他们拉来的乘客送往客车上,也会一起对乘客实施抢劫。我们这边是老黑组织的。”“问:每次转车、换车是由谁联系?答:由老黄联系。”被告人段自强的笔录“在北部客群站接到乘客之后就会将乘客送到新男站附近,送给一个叫老黄的人”“只要我们这边喊到人就会联系老黄,跟老黄约好换车的地点“可知是被告人黄某某负责联系,组织,被告人常某某只是听从黄某某的安排,接送乘客。

    3.被告人常某某所分财物较少。根据根据证据卷191页常某某讯问笔录“除了100元的油钱,200元的修车费,剩下的黄某某拿三分之一”高某某笔录“每次抢劫后是由老黄负责分赃,老黄将他的油钱、过路费出去之后再分给我们,除去之后老黄分的最多”可知,被告人常某某所分的钱较少,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不大。

    因此,被告人常某某受人邀约参与拉黑车,并且在过程中听从黄某某的安排,所分的钱较少,被告人常某某在其中所起作用不大。被告人常某某属于从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理,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因此,对于被告人常某某应轻处50%。

    三、被告人常某某并没有参与2014年7月19日这一起强迫交易。

    被告人刘某某、赵庆有、段自强、李某四人在讯问笔录中均没有提到常某某参与了2014年7月19日这一起,但在辨认笔录中刘某某、赵庆有、段自强三人辨认出了被告人常某某,讯问笔录与辨认笔录是相矛盾的。只有被告人李某未辨认出常某某。并且根据证据卷(一)第103页被告人赵庆有的讯问笔录“问:你们在明波加油站换车,刘某某和8名乘客上去老黄的车上之后,他们做了什么?答:做了什么我不知道,后来他们拉走了。问:当时你的车离老黄的车有多远,停放位置是什么?答:六七米远,老黄的车在前面,我驾驶的现代车在后面。”可知被告人赵庆有一直在车上,且距离被告人黄某某的车有六七米,即使常某某在场他也根本不可能见到,因此刘某某、赵庆有、段自强、李某的讯问笔录不真实。

    证据卷(三)辨认笔录中陈某某、罗某某及苏某某三名被害人均未辨认出被告人常某某,证明被告人常某某未参与2014年7月19日的这一起强迫交易。因此,被告人常某某并没有参与2014年7月19日这一起强迫交易。

    四、8月7日这一起强迫交易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应轻处50%。

    根据证据卷(二)第198页“之后那个去福贡的男子不知道怎么就把车的后挡风玻璃给撞碎了,接着就跳下了车,他媳妇也跟着跳下了车”“问:去福贡的那对夫妻和去盈江的男子是否出钱买了你们的高价票?答:没有”;第211页常某某讯问笔录“四川人就向他们收钱,每张票收580元,他们就嫌贵,开始吵,他们还要打我们”“在我们打他们时,他们把我们车子的玻璃踢烂了,就跑了,这次就没有收到钱”可知,被告人强迫被害人开力夺购买车票,但并没有收到钱,被害人自己逃走,没有购买车票,也没有上被告人安排的大客车。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8月7日这一起,强迫被害人买票并没有得逞,属于未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二条“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因此对被告人常某某应轻处50%。

    五、被告人常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应轻处20%。

    被告人常某某系初犯、偶犯,因受人邀约,一时糊涂才触犯国家法律。被告人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6条“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被告人常某某到案后就一直如实稳定的供述犯罪事实,直到庭审时也如实供述,因此,对被告人常某某,应轻处20%。

    综上,被告人常某某系受人邀约,在拉黑车过程中受人指使、安排,所分的钱较少,所起作用不大系从犯;被告人常某某并没有参与2014年7月19日这一起强迫交易;8月7日这一起强迫交易属于犯罪未遂;被告人常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常某某主管恶性不大,属于可以挽回的人员,请法院根据《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被告人常某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常某某从宽处理。

    此  致

西山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杨珂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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