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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朋友圈发牢骚被辞 法院判老板赔2万

来源: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时间:2014-07-02热度:0

案情简介李女士因在微信朋友圈上诉苦,导致老板误解并被辞退,在单位已工作四年的李女士提交了朋友圈记录作证据,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工资等。获劳动仲裁支持后,李女士的前东家(以下简称公司)因不服裁决,诉至法院。公司诉称,李女士系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的离职,故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李女士则称,2013年6月4日,她因家事在微信朋友圈发了篇表达当时心情的文字,被公司老总误解其因工作原因而发,故将其辞退,公司为此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李女士认为,老总误解其在先,又发评论称“如果一份工作让人如此悲伤,不做也罢”,即为要辞退她的意思表示。后老总还通过短信再次确认辞退事宜,并要求其办理工作交接。对此,公司则认为,公司负责人在李女士朋友圈的评论仅代表其个人意见,并非公司行为,评论是警示,并非辞退的意思表达。诉讼中,法庭将本案所涉微信互动记录、微信账户页面、短信记录进行截屏并打印,进行了保全,要求双方当事人在本案判决生效前不得对互动记录和短信记录进行编辑、更改和删除,亦不能编辑、更改、注销相关的微信账户。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总与李女士互为微信朋友圈好友,但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李女士在朋友圈发表的微信内容并未指向具体的人或事,但唐总的评论却明确指向了工作。由于其特殊身份,其作出的该项表达显然异于一般评论,且唐总在随后的评论中亦要求所有员工在微信平台上应自律发言,进一步印证了唐总就李女士所发微信给予的评论并非仅为个人意见,应视为代表公司的行为。根据双方提交证据显示,李女士始终未作出辞职的明确意思表示。据此,法院认定,公司因李女士发表的微信而要求其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李女士2万余元。这也是首例法院以微信作证据审结的劳动关系案。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 201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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