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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果律师受太和街道办和平路社区和昆明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邀请开展法律培训

来源: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时间:2023-04-28热度:0

2023年4月27日,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袁果律师受太和街道办事处和平路社区、昆明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邀请,参与其组织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为国企职工、工会代表50多人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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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培训活动袁果律师主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背景讲起,结合办案经验和生活常识,其中还穿插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主要就以下问题给大家做了相应的解读: 


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有哪些?


(一)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保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四)对工作场所采取以下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档,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六)职业卫生培训的要求

1.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2. 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有哪些?

(一)受教育、培训权

(二)职业健康权

(三)职业病危害知情权

(四)获得劳动保护权

(五)检举、控告权

(六)拒绝作业权

(七)参与民主管理权


职业病如何诊断?

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三)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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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过程中袁果律师还积极与参会人员互动交流,解答大家提出来的相关问题,还在培训会上与大家共同探讨生活中遇到的常见疾病是不是职业病的问题。

本次培训通过生活中常见的案例来展开,循循善诱的为大家讲解了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内容,让参会人员对职业病有了初步了解,对生活中遇到的常见疾病是否属于职业病有了一个初略的判断,增强了他们关于职业病防护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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