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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来源: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时间:2011-11-28热度:0

法人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  地址:  电话:                   传真:  E-mail:                    网址: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一、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7、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诉讼和仲裁  乙方律师处理甲方进入诉讼或仲裁阶段的法律事务,需要出庭的,甲方应与乙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向乙方交纳代理费。  三、专项代理  甲方拟改制、重组、发行股票或债券,在境内外上市;进行重大收购、兼并、控股等,需要乙方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出具专向法律意见书的,甲方应与乙方另行签订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并向乙方交纳专项法律顾问费。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委派律师(电话: )为首的律师顾问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首席顾问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二、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三、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四、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五、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六、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七、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八、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尊重律师的知情权。  二、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三、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四、甲方指定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电话: E-mail: ),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五、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法律顾问工作方式:  乙方律师除特殊情况,随叫随到,上门服务或者以接发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处理不需要上门的法律事务。乙方律师因故不能处理法律事务应提前通知甲方并采取补救措施,征得甲方同意安排其他律师暂时履行职务。  第五条法律顾问费  乙方法律顾问费为年万元人民币。自本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完毕。  甲方就第一条第二、三款所列的专案代理事务或者专项顾问事务如果委托乙方办理,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由双方另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乙方应给予50%优惠收费。  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六条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一、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二、律师因业务需要支出的翻译费,复印费费等;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一、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二、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三、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一、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二、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三、逾期 1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加盖公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一年,从生效之日起算。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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