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一、 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给原告造成医疗损害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04772元(包括⑴死亡赔偿金: 485980元;⑵勐腊县人民医院医疗费:2600元;西双版纳州医院医疗费12194元;⑶误工费: 1200元;⑷护理费: 452元;⑸交通费:2000元;⑹住宿费:500元;⑺伙食费: 800元;⑻被扶养人生活费:小儿子: 3728元、两位老人(65岁):111840元;⑼精神抚慰金: 145794元;⑽丧葬费: 27184元;⑾鉴定费:10500元;)2、 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
患者(即受害人)岩坎论,男,因腹痛,于2015年8月17日就诊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人民医院,经检查证实患者为急性阑尾炎,需要在该院打消炎针(2天)。于2015年8月19日中午11:40进行手术,于下午13点出手术室,患者在出手术室后半小时左右开始腹痛,勐腊县人民医院针对该情况进行了治疗,但患者情况并未好转,出现休克症状,在此期间勐腊县人民医院对其进行了抢救,但患者病情仍未好转,无奈之下,患者家属只好请求转到西双版纳州医院医治,患者于2015年8月20日上午9点从勐腊县人民医院出发,中午12点左右到达西双版纳州医院,到达西双版纳州医院后立即对患者开始抢救,直至2015年8月21日凌晨2点40分抢救无效死亡。
【律师观点】
主治医生张昭在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致使阑尾肠系膜动脉没有结扎好或者结扎线脱落导致大量出血,从而导致患者岩坎论失血性休克并呼吸、循环功能衰竭导致抢救无效死亡,主治医生张昭由于医疗技术水平的原因,其诊疗中的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此外,当患者到勐腊县人民医院就诊时,及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亦应认为双方以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签订了一个医疗服务合同,既然如此,当医疗季候及其义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失致患者收到损害的,就是一种违约行为,由此产生违约责任。
手机扫一扫分享给我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