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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结束,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

来源:时间:2019-09-23热度:0

在当今社会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较大变化及快节奏的生活方式下,同居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情侣之间不愿意受到婚姻关系的约束,想继续保持各自的“自由空间”,对双方关系可以随便解除的“试婚”同居,亦或有离婚后抱着“再试试”的心态与前任同居,而省去复婚登记的“麻烦”。同居关系双方形同夫妻,不分你我,而同居关系结束,能否像夫妻共同财产那样“平均分”呢?下面我们就一起看看究竟该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小赵与小李于2010年登记结婚,于20013年双方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登记离婚。2015年小赵与小李又自愿共同居住生活。在同居过程中,双方未办理复婚登记。小赵与小李同居期间,购买得坐落于呈贡区住房一套房产证号14××46号,供一家人共同生活居住,购买价为43.2万元。在同居期间,小赵与小李之间再次发生矛盾后,2019年2月中旬,小李外出租房居住生活,并向法院提起了同居关系析产分割诉讼。购房时小赵出资200000元,小李出资80000元,小赵与小李共同向银行借款16万元,现还欠40000余元,房产证上所有权人为小赵、共有权人为小李。现房价双方均认可价值600000元,同居生活期间小李又交付给小赵20000元,购买的财产有:电视机一台、电视柜一个、沙发两个、柜子两个、大床一张、小床两张、衣柜三个、饭桌一张、太阳能热水器一个、冰箱一个、洗衣机一台,及小赵现有存款6万余元。

问:小赵与小李共同购买的房屋及债务、屋内用品应该如何分割?

律师解答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只要一方提出解除即自行解除。对于单独的就解除双方之间的同居关系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小赵与小李虽然2010年进行了婚姻登记,但于20013年双方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并登记离婚。其后,双方虽又共同生活,但未进行复婚登记,故其后的共同生活属同居关系。现小李就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偿还的贷款、购置的家具生活用品等提出析产分割时,首先双方可协商分割,协商不成时具体分割按一般共有关系处理,即按其各自出资、已还的房贷、房屋现有价值,折算后,其所有权归一方所有,其房屋欠银行的贷款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偿还,同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就房屋补偿另一方相应的价款。对于其余动产,按其实际用途、价值酌情分配或由取得一方折算补偿另外一方。在具体分割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考虑共有人的生产、实际生活需要进行分割。

问:双方的工资及存款应如何分割?

律师解答

同居期间的财产不等于婚姻期间的财产,不能直接推定为共同所有,同居关系没有婚姻关系那么紧密,双方的财产还是相对独立的,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性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本人所有,只有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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