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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技巧与策略

来源:时间:2011-11-28热度:0

 

律师辩护技巧与策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自1997年修改之后,极大程度的提高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同时也扩大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这对于律师从事刑事辩护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只要能够抓住机遇,善于运用现行法律对于律师辩护规定的有利条件,正确运用辩护的策略与技巧,就能够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为律师刑事辩护业务的发展和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作出应有地贡献。
  
    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有相当一部分执业律师对此认识不足,没有看到和充分利用这些有利条件,而是消极抱怨立法还没有把律师的地位提高到自己想象的高度,抱怨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这是徒劳无益的。因为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以人们的意志所决定,现存的各种问题不会因为我们的抱怨而在短期内改变,作为执业律师决不能坐等它的改变。
  
    由于以上的各种原因,使目前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存在很多值得探讨的问题,需要加以研究,进而找出解决的有效途径。以笔者之见,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侦查阶段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后,要克服消极地等待程序的进展,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1997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把律师对于刑事案件的介入,从原来的审判阶段提前到了侦查阶段。应当看到这是中国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这对于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十分有利。但在侦查阶段,不少刑事辩护律师存在一种模糊地认识,把律师会见任务的完成作为律师在侦查阶段工作的结束,消极地等待案件程序上的进展情况。比如仅仅只是停留在帮助计算羁押的天数,何时移送审查起诉等等,这种消极的作法是错误的。在侦查阶段,律师正是要通过会见当事人,去发现和了解案件情况,为下一步的工作打好基础。首先要从多角度审查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具有不构成犯罪或者被定性错误,如果存在该两种情况,当理直气壮地向侦查机关或者批准逮捕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
  
    2010710日,李某的亲属接到省公安厅对李某以故意伤害犯罪刑事拘留的通知书,委托笔者为李某提供法律服务。前去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后了解到,李某和张某某、杜某某是老乡,同在一个工厂上班。由于张某某在喝酒时提到和同车间的魏某某有矛盾,便一起商量去教训教训他。于是便在酒后找到魏某某的住处,对其实施了伤害,魏某某被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据此笔者首先考虑到,李某的行为犯罪。但,从犯罪嫌疑人的根本利益出发,决不能把这种认识等到开庭时再说。而是在会见后的当天写出了律师自己的《法律意见书》,阐述了犯罪构成所必须的几个要件,认为不构犯罪的理由。分别呈递到公安机关承办人的手中和人民检察院的批捕科,提出此案不宜报请批准逮捕和不宜批准逮捕的建议。(后几天,三名犯罪嫌疑人因未批准逮捕而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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