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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涪陵六毒贩制毒50余公斤 主犯一审被判死缓

来源: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时间:2012-11-17热度:0

重庆涪陵六毒贩制毒50余公斤 主犯一审被判死缓

  

  新华网重庆11月16日电 重庆市涪陵区6名无业农民以生产水泥砖、涂料为掩饰,加工制造毒品50余公斤,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主犯被判处死缓,其他五名毒贩分别被判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三角村2组农民景怀福租赁当地一家榨菜厂,他在该厂房内新砌小屋一间,并将厂房墙上的梅花窗洞封堵,段国良、周青荣随后在三角丫榨菜厂安装制造毒品的设备。2011年4月至6月期间,景怀福、周青荣、段国良等人以生产水泥砖和涂料为掩饰,利用丙酮等制毒原料和反应釜等制毒工具,通过缩合等化学方法进行加工制造毒品.同年6月24日,该毒品加工厂被查获。经测算,榨菜池中甲基苯丙胺重量共计52.286公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景怀福、周青荣、侯洪武、郑洪波、段国良、景怀胜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予以制造,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景怀福对参与制毒的其他被告人进行安排管理,并积极参与制造毒品,起到主要作用,是主犯;景怀福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景怀福参与制造毒品的数量大,罪行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当严惩。

  在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的基础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景怀福因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对其限制减刑;被告人周青荣因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段国良、景怀胜、侯洪武因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被告人郑洪波因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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