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西林县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7年12月1日,谭某邀李某等人到西林县八达镇农某租房内向农某讨债。因讨债未果,谭某、李某与农某发生口角,随后二人将农某殴打致伤,经西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农某受轻伤二级。案发后,谭某的家属代谭某赔偿了农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8万元,并取得农某书面谅解。
庭审过程中,李某辩护人提出李某系从犯,主观恶性小、情节轻,案发后农某的损失已获得全部赔偿,对谭某也予以谅解,作为同案地位和作用小的李某,也应相应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经法院审查,李某在殴打农某时表现积极,与谭某作用相当,案发后,李某并未赔偿农某任何经济损失,也未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观点不予采纳。
法院审理后认为,谭某、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庭审过程中,谭某、李某自愿认罪,结合案件性质、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决定对谭某、李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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