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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凯夫案件

来源:百度百科时间:2015-11-27热度:0

        解放初期的1951年,武汉市一所医院里一名普通工作人员,被诬告偷窃了人民币1200万元(旧币,即现在1200元。下同)。这么一个并不算大的案子,竟然惊动了中央最高领导——毛泽东主席,他亲自下令给这个案子的受害者平反,并处分了武汉市的不少领导干部,《人民日报》为此发表了社论。后来,这个在当时已经基本正确处理了的案件,经过反反复复,两次翻案,37年后才终于最后定案。这就是当时轰动全国的著名的“纪凯夫案件”。

中文名
纪凯夫案件
内    容
武汉市第二医院发生的一起盗窃案
发现时间
1951年4月12日
类    型
案件
 

目录

  1. 1 缘起
  2. 2 变化
  3. 3 影响
  4. 4 反复
  5. 5 定论

缘起编辑

事情缘起武汉市第二医院发生的一起盗窃案。据市第二医院党支部组织委员、医务科科长孙麦龄介绍案情:1951年4月12日下午6点下班后,医院职工有的回家,有的去食堂吃饭。这时医院工作人员发现总务科的存款被盗,保险柜被打开,现款1200万元(旧币)丢失,有些钱洒落在走廊里和院长、监委办公室的地上。顺着地上散落的钞票,追寻到办公室外面的阳台,看到一边的电线磁头上挂着一个花布包,医院监委、党支部书记王清在阳台上站着。工作人员纪凯夫、杨世民等向王清报告此事,并取下花布包打开一看,里面包的是钞票。经检查,布包内以及地上的钞票与保险柜的存款数目相符。王清即吩咐纪凯夫等把地上的钱捡起,把花布包拿到室内,纪凯夫还打电话向公安四分局报了案。四分局来人后作了多方询问和了解。到底谁偷了钱?看法很不一致,因钱未丢失,未作及时处理。14日深夜,公安四分局把纪凯夫拘留。作出拘留纪凯夫决定的是市卫生局副局长宋瑛和二医院监委、党支部书记王清。依据是:纪凯夫历史上有政治问题,哥哥纪憨曾是国民党特务,纪凯夫发现盗窃案后,表现特别积极,到总务科检查了保险柜,打电话向公安局报案,叫人监视王清的行动,他的这些行为都是别有用心的“贼喊捉贼”的伎俩。但私下里有人反映宋瑛是挟私报复。1950年10月,有人揭发宋瑛在任市第一医院院长时的问题,信是直接寄给中央的,中央批复回来查处。宋瑛怀疑是纪凯夫所写,并追查对证笔迹。控告信并不是纪凯夫所为,纪对此很反感,控告宋瑛侵犯人权,所以宋瑛对纪凯夫成见很深。一般人虽怀疑王清,议论纷纷,但不敢公开讲,因为王清毕竟是领导干部。医院党支部组织委员、医务科科长孙麦龄认为这样处理不公,于4月15日到中南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此事。时任中南局组织部兼纪委秘书长的李之琏,直接参与了这个案件的处理。案情反映上来后,李之琏深感到疑点很多,于是建议由武汉第四区委牵头,召开纪委、卫生局、公安局等有关单位的案情分析会。从各方面的情况来看,拘留纪凯夫的确证据不足,所谓家庭问题、本人历史问题等等都是虚的,它同现场的盗窃活动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王清的行为则都是现场的表现,疑点很多,应进一步审查。会议作出决定,由单位将纪凯夫保释。

变化编辑

一个本不复杂的案子,到此似乎应该水落石出了,然而事情却在起变化。卫生局副局长宋瑛在区委会上没有发表不同意见,会后却向分管政法工作的副市长周季方作了汇报。宋瑛的报告完全不介绍区委会讨论的全面情况,也不分析王清的疑点,一味认定是纪凯夫陷害王清。周季方听了宋瑛的报告,在没有认真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听信一面之词,下令将纪凯夫再次逮捕。第二天,市文化教育党组召开会议,批准了周季方的这种做法。市长吴德峰、武汉市委也都支持周季方的做法,这当然和宋瑛的反映有关。1951年4月30日,在市委书记张平化主持下召开会议,肯定市政府的处理是正确的。张平化认为,“盗窃的可能性很小,政治陷害的可能性大”,这自然就排除了王清的各种嫌疑,而将目标集中在纪凯夫身上。吴德峰声称:“王清盗款的证据越多,恰恰就是反证越多。”认为纪凯夫是“阴谋陷害案”的策划者。市卫生局负责人在宋瑛的支持下,鼓动手下的干部为王清积极奔走,帮助王清抄写诬告信,向中央和上级领导部门控告李之琏和市纪委的王世勋“包庇特务,陷害老干部”,怂恿王清在医院内部批判孙麦龄。市公安局对此案的侦破工作则专门对纪凯夫下功夫,追究纪的政治问题、家庭社会关系、亲属朋友的政治身份及一切社会活动的细节,追究不出问题就刑讯逼供,连续60多个小时的审讯不准休息,不准家属探望,不准送衣物,用尽一切办法迫使纪招认犯罪事实。对这种情况,中南局纪委虽曾及时指出,但没有效果。就在武汉市委限期10月10日破案期满不久,忽然接到从香港寄给纪凯夫的信件。原文如下:“凯夫同志:久未得消息,近来工作开展如何?盼照党方指示,迅速推进,并随时作报告,以作党方之依据及参考。彼方干部,刚愎自用,并凭藉微功,盛气凌人,上次同志联络数人,略予惩处,当或稍敛锋芒,同志所为,党方所依持,盼善自处理一切事物,是所至盼。此颂公祺!同志 依律10月22日”对于香港来信,产生两种针锋相对的看法。武汉市方面认为,这是特务机关来信无疑,因而纪凯夫当然是特务;中南局纪委方面则认为,这不能作为纪凯夫是特务的证据,信虽然是香港来的,但有可能是特务机关写的,也可能并非来自特务机关,而是别有用心制造混乱的人。本来事情就没有搞清楚,又多了香港来信添乱,使得案件更加扑朔迷离,一度陷入了僵局。

影响编辑

毛泽东亲自批示,“纪案”轰动全国对武汉市纪凯夫一案所采取的做法,在口头和书面指示都不能改变的情况下,中南局纪委在上级的同意下组成了联合检查组。检查组由中南局纪委、中南军政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最高人民检察署中南分署、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武汉市纪委等11个单位组成,组长由中南局纪委纪检处长樊德智担任,副组长由中南人民监察委员会的处长罗启林担任。检查组20余人于11月21日进驻市第二医院,经过3个星期的认真调查,得到了大量的人证物证,肯定盗款人是医院监委、党支部书记王清,而纪凯夫完全是无辜者。检查结果还认定:王清伙同宋瑛合谋嫁祸于纪凯夫。检查组于12月中旬结束了调查工作,撤离医院,并起草了对此案的检查报告。正在此时,中央有关部门派赴武汉工作的干部,听说了此案的调查结果后,回京即向有关领导同志作了口头报告。因为这样的事件是刚建国以来少有,自然就引起中央领导的重视。这时正是中央决定要开展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此事即作为一个典型事例反映到毛泽东处。毛泽东听后,立即作出批示,要中南局迅速处理,让时任中组部副部长、中纪委副书记的安子文打电话给中南局主持工作的书记邓子恢,要中南局立即开除武汉市副市长周季方的党籍。邓子恢当时还没有听全面汇报,不完全清楚此案的情况,即向安子文表示:需要那样的严重处理吗?请安子文再向主席反映。安子文向毛泽东反映后,毛泽东坚持己见,让安子文再给邓子恢打电话,并要邓子恢亲自去看望纪凯夫,向他表示慰问。事后毛泽东仍不放心,1952年元旦又打电报正式指示中南局。电报原文如下:中南局:周季方压制民主,打击报复,侵犯人权,立即逮捕法办。毛泽东随后中央派中组部秘书长赵汉和江卓到中南局协助处理,坐催处理结果。中南局接到指示后,邓子恢主持召集中南局和有关人员开会,正式听取对此案的检查结果。中南局常委会认真听取了联合检查组的报告,然后进行了全面的讨论。在参加中南局对此案的讨论时,对于周季方的处理,中南局的李之琏和钱瑛提出逮捕法办是否过重?因为在检查过程中,重点是对盗窃案的定性,周季方在盗窃案处理上的责任主要是偏听偏信,作为违法犯罪处理是否合适?但当时中南局会议的气氛认为这是党中央、毛主席亲自下令“逮捕法办”的,不好提出不同意见。1952年1月28日,中南局以“关于武汉市第二医院盗款案的处理决定”为题的文件,公布了讨论的结果,对几个主要人员的处分:……(四)中南局决定:王清堕落蜕化,盗窃国家财产,反而嫁祸于人,陷害无辜,开除其党籍。宋瑛继其压制民主侵犯人权之后,与王清合谋,藉端报复陷害无辜者,开除其党籍。周季方继支持宋瑛压制民主侵犯人权之后,又从宗派成见出发,抵抗组织,并实质上支持了宋瑛的藉端报复和蜕化分子王清嫁祸于人,且其在武汉市工作期间,曾前后逮捕过不应和不须逮捕的六个人之多,开除其党籍。根据武汉市委对盗款案的处理过程中所发生的错误和各个负责人的检讨,中南局于2月15日作出了“关于武汉市委、武汉市政府党组错误地处理武汉市立第二医院盗款案给武汉市委及市政府党组和主要负责人员的处分决定”:决定给武汉市委和市政府党组以指责的处分并实行改组。对于直接处理此案有关的几个负责同志则分别给以如下处分:市委书记张平化同志对此案的错误负有直接的责任,但已作了比较认真的检讨,故从轻给予当面警告的处分并降为副书记。市委第一副书记兼市文化教育党组书记吴德峰同志,对自己直接领导下的犯法行为,不仅未能及时教育制止,且对压制民主一贯支持,……且一直也未深刻检讨自己的责任,决定给以撤销工作的处分。市委第二副书记兼市纪检查委员会书记、市委组织部部长谢治邦同志,也直接参加对此案的侦察审讯,在中南局组织部及纪律检查委员会多次指示其释放纪凯夫时,表示愿最后总的承认错误不愿早释放纪凯夫。直到全案公布后对其错误才有所了解,但仍检讨不深。决定给以撤销工作的处分。市委委员、市公安局局长朱涤新同志,对逮捕纪凯夫并无责任,在审讯过程中也非直接领导,但对在审讯纪凯夫过程中所发生的逼供和变相肉剂及铜匠李德玉拘留等错误,均负有教育干部不力和检查不严之责。现已有深刻的检查,故之给予批评。对其他有关人员查清后再作处理。中南局在1月28日“关于处理武汉市第二医院盗款案的决定” 中,“对始终坚持正确原则的市纪律检察委员会检察处长王世勋同志,四区委书记苏韦同志,医院医务科长、党支部委员孙麦龄同志给予表扬。对青年团员纪凯夫取消嫌疑,恢复其名誉,对其一贯积极工作予以鼓励,对其所受委屈予以安慰。”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局刑事审判庭公布了对此案主要人员的判决。判决主文是:王清偷盗公款,隐瞒罪责,捏词诬告陷害他人,处有期徒刑6年。宋瑛压制民主,蓄意诬陷,藉端报复,侵犯人权,处有期徒刑2年。周季方压制民主,侵犯人权,处有期徒刑9个月。彭其光制造伪证,违反政策,侵犯人权,处有期徒刑1年。当时中南局机关报《长江日报》于2月19日发表了题为《维护人权 保障民主 严肃纪律》的社论,《人民日报》于2月26日发表了题为《把隐瞒在革命队伍中的坏分子清除出去》的社论,号召全党和全国人民抵制和清除“国民党反动统治的残余影响和资产阶级的思想侵蚀”、“克服我们党的若干部分的组织在组织上、政治上和成分上的不团结现象,使党更加健全和巩固起来”。对于“纪凯夫案件”认真、严肃的处理,在全国上下引起了震动,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许多人给报社和有关部门来信,表示拥护、赞扬共产党的大公无私,以维护群众利益为自己的神圣职责,对不论有多高的职位和多老的资格的党员,只要是违犯了党的纪律,决不姑息,决不官官相护。这是当时来自群众的呼声,它反映了广大群众对共产党的信任,也反映了党和人民的关系。

反复编辑

37载两次反复,“纪案”终于有了定论此案处理后,在若干年内没有人提出异议。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后,宋瑛、王清等在“纪案”中受处分的人,起来造反,声称“纪案”是头号走资派刘少奇炮制的。他们的子女同当地造反派相串联,组成“纪凯夫事件调查组”,在武汉、北京等地展开了对有关人的访问和调查,到上海批斗孙麦龄(孙于1956年调到上海,在肿瘤研究所工作),并从上海中医学院(孙当时的工作单位)造反派那里拿走了孙保存的有关“纪案”的原始材料,在北京召开座谈会散布造反派关于此案的观点,在武汉查抄有关档案并强迫过去提供过真实情况的人修改证词,按照他们的要求作假证。这些造反派的翻案活动,很快反映到周恩来总理办公室,总理办公室派人对他们进行了劝阻,指出“纪凯夫案件”的处理是毛泽东主席亲自指示的,劝他们停止串联各回原地,等待处理,他们才偃旗息鼓。粉碎“四人帮”后,“纪凯夫案件”又被翻出来。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拨乱反正、实事求是纠正过去冤假错案的要求,在“纪凯夫案件”中受处分的人也提出了申诉。湖北省纪委向中组部反映当时负责该案的李之琏在处理中存在问题,提交了《关于“纪凯夫事件”的复查报告》。

定论编辑

1981年10月27日,中纪委第八次常委会决定由中纪委会同中组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组成“纪凯夫事件”审理组,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对湖北复查“纪案”的结果进行了全面认真的审理,于1982年8月17日写出了《关于“纪凯夫事件”的审理报告》,肯定了当时中南局对“纪案”的处理,认为主要事实根据是正确的,定性是准确的,纠正了对当时某些人员过重的处分,予以了撤销、更正。在薄一波、胡耀邦等领导的亲自过问下,经过党组织和有关部门的反复调查下,“纪凯夫案件”终于有了一个最后的结论。1988年6月10日新起草的批复稿和向中央《关于“纪凯夫事件”一案审理情况的备案报告》经中纪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内中说:中央纪委常委会经多次讨论认为:原中南局1952年对此案认定的主要事实证据确凿,认定的性质是正确的,全案不能推翻。原处理正确的不予改变。给予吴德峰、谢邦治、朱涤新同志的处分偏重,予以撤销。原给予周季方的处分,湖北省委已于1979年10月批准撤销,可不再改动。纪凯夫没有政治历史问题,他和王守正在盗款案中也没有问题。李之琏同志在任中南局纪委秘书长期间,参与此案的处理,是职责范围内的正常工作,原湖北省纪委“纪凯夫事件”复查组对他的指责是不符合事实的。至此,“纪凯夫案件”有了最后定论。“纪案”从发生到最后定案,共用了37年时间。在这漫长的岁月里,一个事实清楚、处理正确的案件,竟会两次反复。在这个并不大的案件处理过程中,所牵动的各级党组织层次之高和人员之多,可谓是罕见的。我们应该从中吸取有益的经验教训,这对于今天进行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借鉴意义。[1]  作者:万迪宏
参考资料
  • 1.  1951年 惊动毛泽东的“纪凯夫案件”  .文史精华杂志[引用日期201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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