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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纠纷案 代 理 意 见

来源:时间:2017-03-23热度:0

尊敬的法庭:

原告方X、晋XX分别起诉被告昆明市盘龙区江东花城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诉讼一案,秦世臣律师担任被告昆明市盘龙区江东花城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代理人,出庭参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现结合案件实际和本案争议的焦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方X、晋XX的诉讼主体不适格

首先,据了解方X系江东集团员工,其工作单位与龙泉物业有关联,原告提出本案诉讼是有人指使。而原告晋XX的妻子朱XX系在昆明龙泉物业服务集团从事清洁工作,据了解其系为了保住朱XX的工作受骗提出本案诉讼,诉讼也是有人指使。因本案特殊,本案之诉是否为原告真实意见表示,诉状是否其本人签字,授权委托书是否其本人签名,被告对此表示质疑!对此根据我国修改后的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属于需当事人必须出庭的案件,故请法庭责令原告本人到庭,并表明态度和陈述清楚诉讼的真实目的、动机、背景是什么,查清本案起诉是否有人指使,是否属于滥用诉权等。

其次,就算原告系江东花城小区的业主,那么被告做出的《江东花城小区第二届业主(代表)大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公告》(以下简称涉诉公告)内容是针对小区全体业主,而不是原告个人,公告的内容关系到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而不是只关系原告个人的利益。确认业主(代表)大会程序是否违法,投票有否有效以及对所做决议行使撤销权,依法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的重大事项,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的规定,该权利的行使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原告作为单个的业主,无权单独行使应由全体业主的权利。故原告主体不适格,应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

二、从原告起诉的时间看,本案也早已丧失了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涉案公告是针对小区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公告的内容决定了公告做出后将马上实施,紧接着就是一系列经社区、街道办事处、政府住建部门等参与的复杂的招投标程序、后续新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签订及履行,并且按三级政府部门的要求进行的招投标程序已顺利结束,云南实力物业有限公司已与被告依法签订了合同,该公司现已入驻,目前已履行了部分物业管理职责。而原告于20169月中旬才提出本案的诉讼,难道说是在这几个月期间,经社区、街道办事处、政府住建部门等参与的相关一系列行为也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予以撤销,或者原告及其他的有关小区业主也可以提出撤销权诉讼吗?根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任何人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必须依法进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原告对此当然也不能例外。显然,针对本案的客观实际情况,原告之诉是极其荒谬的。原告代理人称适用一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指某个具体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而本案并非如此,本案中类似被告做出的诉争《公告》这种情形,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其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但是并不代表期限可以无限延长,直至一年

       三、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本案诉争公告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相反是本案诉争公告维护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退一步说,就算原告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话,那么根据我国《物权法》第78条第二款的规定,其提出本案诉讼的前提是其合法权益因诉争公告所作的三点内容而受到了侵害。对此,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原告方称因侵犯了其程序性权利必然侵犯其实体权利之说无任何依据,相信法庭会明断。

代理人需重点指明的是,与此恰恰相反,从以下三点可以看出,公告内容的推进是依法维护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一,本案中,龙泉物业公司的服务合同期限已经届满,且双方又未签订新的委托管理合同。在此情形之下,被告作为依法成立并经政府部门登记备案存续的业主委员会,代表的是整个小区的整体利益,有义务和责任与原物业公司即龙泉物业公司洽谈,有义务公开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进行服务管理,被告的此行为难道有错,怎么会侵犯原告这个业主(注:不是原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呢?顺便说一句,假设公告有可能涉及或触动了某些主体的利益的话,那也是龙泉物业的利益,但是这也只是有可能让其受影响更不是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二,解聘原物业,不代表小区与龙泉物业的合作已彻底终止,因为后续的公开选聘和招投标,龙泉物业公司也可以参与招标和参选,被告也书面通知和邀请了它,只是它放弃了而已。显然,原告提出本案诉讼的前提条件并不成立。

第三,被告与中标的物业即实力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不仅物业服务费维持原价不变,承诺三年合同期限内不涨价,且该新物业公司还承诺出资建立小区缺失的相关应具备的如监控等设施设备,公共收益还拿出30%归全体业主所有,服务费半年收取一次等,这些均是过去的原物业所不能满足的。这些比过去更优质的物业服务,已说明本案诉争公告及后续行为的实施等是全力维护包括原告在内的小区业主权益,而不存在侵犯原告或其他业主的利益的事实和可能性。

四、龙泉物业与业主分别签订合同是无效合同,原告以多数业主要求龙泉物业继续为小区服务从而称业委会的公告不合法等辩解并不成立

关于龙泉物业与业主分别签订合同的情形分析,分两种情况:一是具体的个别业主出于对个人事务的管理服务之需而签订,假设真的有这种情形是允许的,也属合法,但是本案并非如此;二是单个的业主签订合同同意由龙泉物业继续管理小区公共事务,本案从原告的陈述及其所称的龙泉物业提交的所谓统计看,其称的业主签订合同就是指这种情形,这是无效的。理由如下:

首先,从现实看,江东花城小区是一个统一的小区,小区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完整的区域,有关物业管理当然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如果这个小区内的所有业主各自为政,分别聘请不同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公共事务进行管理,那将造成权利义务的职责不清和履行中极度混乱,这是不可想象的。所以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已对此做出了规范,类似原告代理人声称的有业主(并且是一定数量的业主)同龙泉物业签订合同,其实是无效的。

其次,再来看下法律依据:1、《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这里已明确指出是由业主共同决定,而不是由单个的业主单独决定。从《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原则规定可看出,显然,能够代表业主共同决定重大事项的是依法成立和存续的业主委员会,而不是单个的业主。

2、《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这将否定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可以由多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情形,即一个小区只能有一个物管。

3、《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代理人在此需强调的一点是,法条的此规定并没有例外情形,这就将签订合同的主体固定为只能是业主委员会,而不包括其他主体更不存在单个的业主分别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之说。

4、住建部《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指导规则》第七条也规定: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这也说明了前述法规规定的小区作为一个整体的不可分割性。此外该指导规则还有其他条款也有相关规定。

五、龙泉物业预收取了部分业主物业服务费的事宜不应影响本案的审理

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并不是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有名合同,就算是龙泉物业在期限届满后不退出而形成的一定时间段内的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存在,则按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该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履行期间,物业公司也无权收取服务费用,本案中龙泉物业公司对此所收取的费用则属于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代理人在此要说明的一点是,这不应影响到本案的审判。当事各方对此可以进行协商、谈判、甚至另行诉讼解决。另外,在本案开庭之日,即20161114日,龙泉物业公司已在本小区发布书面《承诺书》,其中承诺如果司法部门判定龙泉物业退出小区,其将会把已收取的物业费退还业主。

六、原告称江东花城小区业主代表的产生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观点不能成立

1、关于投票权数的确定。鉴于江东花城小区基本上系由相对面积相差不太大的住宅业主组成,故本小区第一、二两届业主委员会通过的《江东花城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了业主投票权数均按业主个数来统一确定。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27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及表决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被告的做法完全符合该规定,也符合该规则第2324条的规定,也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故原告称投票权数因面积不过半而不符合法律规定之说是不成立的。

2、关于业主代表大会与业主大会的职权。江东花城小区占地面积348.75亩,总建设面积275341平方米,总户数2787户,通知每家每户召开全体业主大会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根据《江东花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三条,由于江东花城业主户数较多,无法召开业主大会,采取由业主委托的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行使业主权利。江东花城业主代表大会即江东花城业主大会。本小区根据实际情况业主授权业主代表符合法律(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代理表决行为合法有效。

3关于业主代表的选举。《江东花城管理规约》第六条业主大会及业主代表的产生,《江东花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九条业主代表的产生及职责均作出规定,业主代表名额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32户产生一名代表的原则就近单元或幢号业主(住户)推举选拔产生。每位代表候选人必须在本选区内获得60%以上(极少数虽未达此比例但也超过50%)的业主(住户)签字同意方为通过推举成为本选区业主代表。本次全体业主代表临时大会共有74名业主代表和原筹备组13名成员参加表决,参会人数符合要求,表决形式符合要求,作出的表决依法有效。原告代理人称被告是在议事规则之外创立第三种表决方式之说是其理解和认识的片面造成了错误。

4、关于业主代表获得的授权。对此不仅有通过程序合法合规并经政府部门备案的《江东花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更有江东花城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筹备工作小组2015119日发布业主代表选举公告以及对此发表的选举票中相关业主既授权投票产生业主代表,也有所选出的业主代表有权决定包括解聘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小区事务等在内的重大事项。对此各幢均有业主代表选举签字名单留存并上报政府主管部门。这些程序足以说明不仅选举业主代表经过云波社区、金辰街道办、盘龙区住建局完成告之性备案在,而且行使表决的业主代表已经获得授权,选举严格按照选举表决,同时江东花城小区业主代表的产生是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及程序选举产生,作出的表决依法有效。

七、原告称召开临时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程序不合法不能成立

1、龙泉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已不可调和。双方之间甚至发生了通过诉讼来解决龙泉物业擅自就小区停车费涨价事项,且诉讼后,面对法院确定的按原标准和双方已经形成的交易习惯确定收费标准时,龙泉物业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再加上其面对小区的种种问题和近年来大幅下降的综合服务情况拒不改正,广大业主对龙泉物业行为表示极度愤慨。被告有必要召开临时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小区的重大事项。

2、又一年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又将期满,决定新的物业事项已是小区迫在眉睫的大事。江东花城小区第一届业委会与昆明龙泉物业公司签署过两次《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已期限届满。第一次签订合同是20117月,于2014831日期满;第二次签订是2014815日,于2015831日期满(实际应为2015930日)。期满后因原龙泉物业公司以其掌控业主和车辆出入的门禁系统为要挟并要求业主提前支付2015101日至2016930日物业服务费。业委会一方无奈之下被迫认可了双方之间已经形成的一年期限的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但是新的一年的期限也只是到2016930日。眼看该期限又将届满,而双方之间的续约谈判又失败,出于小区的整体利益和时间的迫切性之需,被告当然有必要召开临时业主(代表)大会,决定2016930日之后的小区物业服务管理事宜。

3根据《江东花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四)距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前三个月内。在2016525日,第二届业主代表大会发布公告,告之业委会与龙泉物业谈判期限530日止,初步定于630日前召开临时业主代表大会就下一个合同年度是否续签合同或是对解聘、选聘等事宜进行表决。第一届业委会与龙泉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第八条之规定,合同期满后,如若合同谈判不能续签合同,业主委员会有权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决定物业服务企业......同等条件下,龙泉物业有优先续约权。此时,江东花城小区业委会召开临时会议无疑是符合距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三个月前的召开条件。故原告在起诉状中称召开临时会议没有法定20%以上的业主提议召开程序不合法的观点不能成立。

4、业主委员会贴出的公告很快就被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撕掉,无奈之下只好在全体业主中建立五个微信群进行公告,还创建了江东花城微信公众号,还由业委会主任金鸥一一打电话给业主代表提前通知表决的内容、领取表决票时间、地点等。说明了业主委员会在召开临时全体业主代表大会前已做了充分的公告及宣传。业主委员会将《江东花城小区第二届业主(代表)大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公告》内容及临时会议召开情况报云波社区、金辰街道办事处、盘龙区住建局、映象派出所,且专门编制《关于江东花城小区依法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决定解聘昆明龙泉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报告》附通知书、工作备忘录、双方合同谈判启动往来函等一齐报送。被告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程序均是依法进行,召开会议的通知也尽量做到全面告之,但不可能保证通知到每一个业主。业主委员会成员首先也是小区业主,家里也是有老有小,白天上班,下班和周末还要牺牲陪家人的时间为小区做事,做事没有报酬,是义务的志愿工作者。如果原告还认为业委会没有尽到义务。试问:原告你也是一个业主,你自己义务为小区做了哪些事情?

此外,代理人要说明的一点是在整个小区如此庞大和人员复杂等情形下,假设在成立业委会等的过程中,存在部分瑕疵的话,那么,也不能据此便认定程序违法。

八、原告称《公告》解聘和选聘物业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是错误的

1、《公告》中明确第一届业委会与龙泉物业公司原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已经于2015930日到期,之后在未续签合同而龙泉物业又收取了业主至2016930日物业服务费的情形下,本次会议表决显然是针对2016930日以后是否继续聘用龙泉物业还是到期后解除聘用关系作的表决,提前告之也是法律规定的程序。

2、《公告》中会议决定了招(邀)标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标准也是依法确定。《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对应,按照江东花城小区的面积,条件等综合评定,至少要选择国家住建部物业服务企业贰级以上资质(含贰级),参考龙泉物业近几年来服务意识及管理意识的不足才导致江东花城小区大部分业主不满,所以在招聘新的物业公司时要求选聘服务意识较强,管理技术、发展理念较为先进的企业。这些条件促使物业公司对江东花城小区服务更好,让小区业主享受更高品质的生活,这些高标准的要求原告作为小区业主原告难道你不愿意?请问同等价格享受更高的服务你有什么损失?你的权益受到了什么侵害?

3、江东花城小区面临龙泉物业公司服务即将到期(2016930日),在无法谈判续签合同后,重新在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召开临时业主代表大会符合《江东花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20166月,江东花城小区第二届业主代表大会第一次临时会议以书面表决形式召开,通过对85名业主代表表决票统计(收回表决票85份):其中78票同意、4票不同意、1票弃权、2票无效,以全体业主91.8%的表决通过了到2016930日后解聘龙泉物业公司的决定;其中79票同意、2票不同意、2票弃权、2票无效,以全体业主92.9%的表决决定授权花城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开展组织和考核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包括根据业主意见拟定招(邀)投标标准、组织业主代表队考核投标企业、征集业主代表组成评标小组、与选中的物业服务企业签署物业委托服务合同)。

4、昆明市盘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盘住建通(201617号)关于提请昆明龙泉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限期移交盘龙区江东花城小区物业服务的通知。其中对江东花城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于20166月组织召开并形成解聘龙泉物业公司的内容及程序认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程序。可见,临时会议召开的事由、形式、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规定。原告对此进行横加指责,相信法院会正确裁决。

综上所述,请法院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案件实际,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请法庭对原告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的行为进行谴责和制裁,因原告就本案诉讼给被告带来的律师费、误工费等损失被告保留另案起诉要求赔偿的权利。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律师):秦世臣

                                                                                    201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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