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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次日被发现死亡 同饮者担责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中国法院网讯 时间:2018-08-16热度:0

     山东男子郭某旗在启东与受邀客户饮酒后次日身亡,家属将与其一同吃饭的四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8万余元,认为四人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郭某旗饮酒过量诱发疾病死亡,应对郭某旗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18年3月,山东顺通环保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负责人郭某旗因推销化肥产品需要,委托原下属龚某冲邀请启东几个种植户吃饭。龚某冲便与从事鱼饲料生意的前同事姚某取得联系,姚某推荐并电话联系了崔某辉、张某东。9日晚6时左右,龚某冲、崔某辉、姚某、张某东受邀前往启东市汇龙镇富源酒家,郭某旗则开车前往该酒家。席间,郭某旗招待与崔某辉、张某东及该酒家老板(倒了一杯酒实际未喝)四人喝了两瓶38度的伊利老陈白酒。龚某冲未喝酒,姚某喝了一瓶啤酒。

  在郭某旗家属看来,郭某旗饮酒超量时,四人应当注意劝阻、保护郭某旗,防止他醉酒。在龚某冲等四人看来,除了龚某冲本就认识郭某旗,另外三人和郭某旗都是初次见面,喝酒并非他们的意愿,他们也没有劝酒行为。龚某冲曾告知郭某旗严查酒驾劝其不要饮酒,三人也表示不喝酒,但因郭某旗坚持认为不喝酒没有诚意,姚某才喝了啤酒。席间,郭某旗为证明自己公司化肥产品的绿色环保性,放了一点点化肥入杯内,用一杯水冲了一下,并自己喝了一点点。

  对当晚8时许宴席结束后的说法,双方也存在分歧。家属一方认为,在酒席散场、郭某旗已经醉酒的情况下,四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防范措施,护送其回家并通知其家人,以防止伤及人身安全。龚某冲一方则认为,当时的郭某旗并没有醉酒的迹象,在发现郭某旗打算自行开车回去后,龚某冲还极力劝阻,为其联系了公司职员徐某来接郭某旗回家,并在徐某接走郭某旗后才离开。

  次日早上9时许,郭某旗被发现死亡于其住所内。经鉴定,在郭某旗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8mg/100ml,在郭某旗血样中未检出敌敌畏、对硫磷等26种农药成分。龚某冲一方在庭审中提出,郭某旗作为成年人应了解自身的身体情况,对他人的合理劝阻应当听取。且公安部门的鉴定意见书也没有表明其死亡与喝酒存在因果关系,四人不应承担责任。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亲朋之间聚会饮酒属于一种情谊行为,不是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同饮者之间并无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饮酒过程中,只有发生同饮人处于醉酒后的危险状态时,其他的同饮者才基于先前的共同饮酒行为对醉酒者应该负担起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对醉酒者进行照顾、护送等。

  根据查明的事实,四被告受邀参加郭某旗组织的酒宴,期间未有劝郭某旗饮酒的行为。在酒席结束后,被告龚某冲在知晓郭某旗饮酒并开车的情况下,主动联系他人将郭某旗送往其住所。据此能够认定被告已尽到了作为共同饮酒人在正常情况下的照顾、护送醉酒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郭某旗的死亡系四被告共同侵权行为所致,应就四被告存在过错及共同饮酒的行为与郭某旗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举证证明,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四被告与郭某旗饮酒过程中存在灌酒、恶意劝酒等行为,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在郭某旗饮酒后未尽到一定的管护义务。原告提供的公安局鉴定报告仅凭血液中酒精的含量尚不足以证明郭某旗死亡系过量饮酒所致。因原告诉请依据不足,法院驳回了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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