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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技巧

来源: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时间:2011-11-28热度:0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技巧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能否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辩护,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影响有效辩护的因素当中,律师是否具有刑事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是否具有参与刑事诉讼的丰富办案经验是有效辩护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律师针对具体的案件采取什么样的辩护技巧是个案中律师能否有效辩护的关键。本文就一个具有办理刑事案件丰富经验的专业律师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应当如何运用辩护技巧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律师与侦查人员对抗的技巧

在审查起诉阶段,诉讼的主要主体是检察院、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诉讼中,不同的诉讼主体有着不同的诉讼目的。在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的目的是向检察院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请求检察院作出向法院起诉犯罪嫌疑人的决定;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目的是通过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证据和意见,与侦查机关对抗,请求检察院作出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证据不足而不起诉的决定,或者在起诉时充分考虑罪轻的情节和证据;检察院是审查起诉程序的主导者,它通过对侦查机关移送的事实、证据的审查和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提出的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事实、证据的审查,对犯罪嫌疑人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

作为审查起诉程序的主导者,检察院保证审查起诉质量的最好的方式,莫过于对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这对立双方的意见给予同等的重视和考虑,做到兼听则明。通过侦查机关的卷宗,检察院可以获得充分揭露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事实和证据材料;通过辩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意见,检察院可以获得充分揭露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和意见。在对双方对立的证据材料和意见的审查中,检察院易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保证审查起诉的质量。

由于律师提供的材料和意见有助于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有助于检察官审查有罪证据是否存在疑点、有罪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有罪证据是否能够得出其他结论,所以检察官一般都会重视律师提出的意见。一个负责人的检察官也会期望律师及时提出意见,避免他因忽略了无罪的事实和证据而错误起诉。如果检察官没有对律师提出的意见给予足够的重视,也没有进行必要的核实,到了审判阶段,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供的证据材料可能就会成为反驳甚至否定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的主要依据。

审判阶段控、辩双方对抗的增强,对检察院审查起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种情况下,检察院不得不以怀疑的目光谨慎地审视侦查机关提供的事实和证据材料,并期望律师能提出合理的疑点和充分的证据,避免自己因作出错误的决定而陷于被动。由于侦查机关和律师双方力量对比严重不平衡,检察院为了能从侦、辩双方充分直接的对抗中获取充分的事实和证据,以助于自己作出公正无误的决定,也有适当抑制侦查机关并适当为律师提供辩护便利的主观愿望。从这一意义上讲,审查起诉阶段有律师发挥作用的空间。如果律师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在这一阶段诉讼地位和作用的特殊性,并准确把握检察官、侦查人员、律师三方的关系,确立有正当性的辩护技巧,完全可以有效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

辩护技巧之一 ——尽量避免与检察官直接对抗和冲突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应该避免对检察官无休止的抱怨和指责,更不能纠缠于检察工作失误中的细枝末节,因为检察院是这一阶段程序的主导者。律师需要去对抗的是侦查机关而不是检察院。律师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与侦查人员的对抗中,向检察官提出有建设性的辩护意见,并促使检察院的重视和采纳这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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