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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00多克,重大立功辩护成功

来源:林启凤律师网站http://www.ynlvshi.com/6/时间:2015-07-27热度:0

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00多克   重大立功辩护成功

                                                                                                                        

(本案由林律师亲自办理,如有法律问题可来电13888186839咨询林律师,转载、摘抄请注明出处。)

案情介绍:

被告人李某某被骗到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海县打洛镇运输毒品,2014112日被告人李某某将毒品带到昆明后,在昆明火车站候车室等待乘车时,安检民警因其形迹可疑,将其带到警务站进行盘查,通过“X关机”透视发现其体内有可疑物,并从其体内排除疑似毒品物,后被拘留于铁路看守所。

律师介入的重要性:

被告人李某某被抓后几天,被告人家属找到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林律师,在听取林律师法律意见后,被告人家属第一时间委托了林律师去会见被告人李某某,在会见被告人后,林律师全面了解了整个案子的情况,得知被告人李某某运输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克数为222克,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对照被告人李某某运输毒品的克数,被告人已达到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量刑标准,被告人家属听到后,心都凉了,千叮咛万嘱咐林律师一定要想办法让他少做几年,就算花点钱也愿意,林律师明确告知被告人家属,钱不是万能的,钱不可能改变法律,也不能超越法律,要想给他少判几年,只能从他的犯罪情节中研究是否有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之后的时间里,林律师经过多次会见被告人李某某并把整个事情经过详细了解透彻,林律师发现了一个至关重要的证据,就是被告人李某某揭发他人犯罪的事实,但该证据还没有成形已没有被固定,为此,林律师到公安了解当天与被告人一起被抓的另一个人是否有鞋带毒品的犯罪事实,后公安告知该人已被拘留在铁路看守所,为了能将该证据形成并固定,林律师又与该案的检察官沟通,并申请检察院调查,希望检察院在公诉时能将该证据确认。林律师在会见过程中给被告人建议在今后的讯问笔录中要重点将自己揭发他人犯罪的事详细体现在笔录中,阅卷后看到被告人笔录确实按林律师的建议去做的,林律师在整个侦查阶段中不但通过正确合法的手段给被告人争取了从轻减轻的证据,还争取到了检察院对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的认可。林律师的介入给被告人李某某运输毒品一案辩护提供了非常有利的基础、条件。 

昆明市铁路检察院公诉书: 

201411220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携带毒品,持当日Txx次昆明至武昌的旅客列车车票,从昆明火车站进站乘车,在二楼安全检查口被执勤民警通过仪器检查,从其体内查获甲基苯丙胺3坨,合计净重104克;后又从其体内查获甲基苯丙胺36坨,合计净重118克。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222克,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揭发了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庭审林律师辩护观点简要:

一、被告人李某某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期间已主动交代了所有犯罪事实,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应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二、被告人某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经查证属实,被检举人也是运输毒品,在被告人李某某的协助下,阻止了运输毒品未流向社会,对社会没有造成实际危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及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检举他人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应予以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在本案中系受他人安排、指使、雇佣运输毒品,系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真诚悔罪,社会危害性小,可以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运输的毒品未流入社会,对社会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社会危害小。

六、被告人以往表现较好,无刑事处罚记录,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  

昆明市铁路运输人民法院判决结果: 

【摘抄自(2015)昆铁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事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113日起至20241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查获的甲基苯丙胺二百二十二克,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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