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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琴律师:李**故意伤害(重伤)罪一案,判处缓刑 成功辩护

来源:温琴律师成功辩护时间:2016-06-13热度:0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李**因与前女友刁**的感情纠纷,为泄愤遂邀约其朋友松*(再逃)到刁*住处,二人一起目睹了刁*和被害人郑**到昆明市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阿拉街道办事处公家村刁*租住处,被告人李**及松*遂上楼找被害人郑**理论,被告人李**在用菜刀欲砍郑**时被刁**阻止,其友送*即用随身携带的菜刀讲被害人郑**全身多处砍伤。经鉴定,被害人郑**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律师介入

   温琴律师接受被告人李**家属的委托,依法多次会见被告人李**,并依法查阅了卷宗,对整个案件事实有清晰的了解。了解了整个案件事实后,温琴律师多方面做被告人李**家属的思想工作,积极与被害人取得联系,组织双方见面,被告人李**的家属代表李**向被害人表示歉意,并尽自己的所能赔偿被害人,希望能到被害人的谅解,达成和解协议,以致双方最终化解矛盾。官检公一科量建[2016]263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李**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此,温琴律师提出:本案系男女感情纠纷引起,相对其他故意犯罪被告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系初犯、偶犯及造成被害人郑**重伤的具体行为主要由其友松*完成,被告人李**家属事后已尽自己最大努力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谅解,达成刑事和解等辩护意见,均被采纳。

法院判决(2016)云0111刑初351号

   法院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积极主动支付医疗费3000元;庭审结束后,于2016年5月9日,被告人李**家属与被害人郑**双方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由被告人李**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郑**经济损失60000元,被害人自愿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李**的行为予以谅解,并书面申请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李**免除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犯故意伤害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本案系男女感情纠纷引起,相对其他故意犯罪被告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系初犯、偶犯及造成被害人郑**重伤的具体行为主要由其友松*完成,被告人李**家属事后已尽自己最大努力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对其从轻、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使用非监禁刑”之规定,本院认为,纵观本案的事实及情节,鉴于本案系感情纠纷而引发及被告人李**案发后积极支付医疗费3000元,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庭审结束后又与被害人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说明本案的社会矛盾已降至最低以及被告人李**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官检公一科量建[2016]263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李**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实刑的量刑建议,显然没有考虑到本案已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这一法定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以上案例系温琴律师亲自办理的真实案例,刑事辩护请致电:15877940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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