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视野 / 律师案例

特大团伙运输贩卖毒品17.8公斤,成功辩护

来源:亲办案例时间:2016-05-14热度:0

 

                                       案 情 简 介

    2014年4月份,犯罪嫌疑人王某、周某、黄某、韩某四人共谋从云南省瑞丽市购买毒品运输至昭通市进行贩卖,并商定用周某工地上的钢筋调直机油箱作为运输毒品的工具。2014年3月29日前后四人到达瑞丽市,并由黄某请季某驾驶车牌为云AF677S大运牌货车将钢筋调直机油箱从云南省昆明市运到瑞丽市。后四被告人共同筹集毒资共计人民币约200万元,由被告人王某联系毒品卖家以4.5万元每块的价格购买毒品海洛因。同年4月2日早晨周某、黄某、韩某将毒资送给毒品卖家,后王某因有其他事情先返回昆明,黄某还到毒品卖家进行敦促,4月3日凌晨周某、黄某取得毒品后将毒品藏匿在钢筋调直机油箱内,后通过季某请其他车辆将装有毒品的钢筋调直机油箱运到昆明。4月4日又请季某驾驶云AF677S大运牌货车将藏有毒品的钢筋调直机油箱从昆明运往昭通,四被告人也从昆明前往昭通,运输车辆到昭阳区后与周某取得联系、周某也坐上该车。次日凌晨2时许,当该车途经昭阳区龙泉路时被查获,民警在该车上抓获被告人周某,并当场从钢筋调直机油箱里查获51块毒品海洛因及1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当日凌晨及清晨民警又在昭阳区的宾馆内抓获被告人王某、黄某、韩某。经称量、鉴定,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净重共计1782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净重19克。

律 师 介 入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接受韩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杨宝润作为韩某的辩护律师,杨宝润律师认为;韩某虽然参与筹资贩卖运输毒品,但是在此次案件当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在本案中联系毒品的卖家并非韩某,而且毒品价格的谈判,毒资、毒品总数的确定韩某都没有参与,所以韩某的作用相比较而言相对较轻,应当获得法院从轻处罚。

庭 审 过 程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韩某虽然参与贩卖运输毒品的数额巨大,而且也参与了部分毒品运输行为,但是作用相对较轻。而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所以韩某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是可以不必立即执行。

判 决 结 果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上诉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云高刑终字第104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 师 观 点

在特大团伙运输贩卖毒品案件当中,毒品数量虽然巨大(依据我国刑法运输贩卖毒品50克海洛因即可判处死刑)但是,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的作用及参与方式、参与细节是影响法院量刑因素的关键环节。

本案例是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杨宝润律师亲办案例,转载请注明出处。

 

 

分享到

上一篇: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资讯推荐

    无相关信息

     

    • 本文tag关键字: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招聘律师| 律师队伍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 & 版权所有  备案号:滇ICP备15000321号-1

电话:0871--63359448传真:0871--63577449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国贸路725号宏兴大厦B区4楼

技术支持:昆洲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