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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员工10万余元工资 成都一餐饮公司主管获刑

来源:四川新闻网时间:2016-07-01热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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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32名员工10万余元工资,且在未支付的情况下离开成都,昨日,成都一餐饮公司主管人员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据悉,被告人刘某某系成都市一餐饮公司的直接主管人员,自2008年12月起先后聘用代某某等人作为公司员工,至去年8月该公司拖欠代某某等32名公司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00419元,而刘某某在未支付员工工资的情况下即离开了成都。期间,成都市金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刘某某限期改正并配合调查,其在收到相关指令书后仍未整改和配合调查。今年1月,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审理,法院认为,该餐饮公司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即离开成都,其称自己没有逃匿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法院当庭依法作出宣判,判处被告单位餐饮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未支付的员工工资100419元予以追缴并返还相应被害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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