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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涉嫌抢劫罪,依法判决有期徒刑三年——温琴律师成功辩护

来源:成功辩护时间:2016-09-21热度:0

 邓某某涉嫌抢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情介绍

2016年3月19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张**、邓**在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一甲桥头花园,见被害人崔**独自坐在石头上玩手机,后张**、邓**使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对崔**实施威胁,将崔**随身携带的120余元现金抢走。2016年3月19日11时许,被害人发现二被告人的踪迹后,带领公安民警将二被告抓获。民警在张**处扣押作案刀具一把,涉案现金120元;在被告人邓**处扣押作案刀具一把。

律师介入

温琴律师接受邓**的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邓**,得知:邓**刚年满十八周岁,自己有稳定的工作,但因交友不慎,触犯了刑律,后对该案进行阅卷,了解整个案件后,提出嫌疑人具有初犯、坦白及赃物全部追回等情节,并积极与被害人沟通协商,促成邓**家属与被害人达成一致意见,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均被采纳。

法院判决((2016)云0111刑初709号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邓**犯抢劫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对被告人张**当庭提出的案发当时其喝过酒,不记得是否使用过刀具对被害人进行威胁的辩解意见与其自身的庭前供述相矛盾,且与本案其他证据所能证实的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邓**的辩护人提出 其在本案中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本案被抢财物已基本被追回。综上,可对被告人邓**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邓**在本案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邓**在本案中系积极、主动参与抢劫的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张**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当,故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据此,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官检公二科量建(2016)561号量刑建议书提出对被告人张**、邓**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张**、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二、被告人邓**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以上刑事案例,系温琴律师办理的真实案例,刑事辩护请致电:15877940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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