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视野 / 律师案例

失火罪逮捕后检察院依法决定不起诉

来源:时间:2017-09-30热度:0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

【侦查机关】云南省宣威市森林公安局

【涉嫌罪名】失火罪

【公诉机关】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林启凤,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不起诉决定书】宣威市人民检察院宣检公诉刑不诉[2017]51号

【引言】

   该案发生时,当地正好遇上中央巡视组到宣威市开会,对当地影响非很大,因为火势较大,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431721.5元。当地政府非常重视,会上直接强调这事必须要严查严办,必须有直接负责人对此事承担责任,可以说,该案发生的真不是时候,在这样一个重要的场合发生这样的事,谁摊上这个事也是倒霉到家了。

   后该案由宣威市森林公安局组成调查小组进行立案侦查,并将当天在事发现场使用过火的被不起诉人直接拘留,后宣威市森林公安局将该案报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宣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予以批捕,被不起诉人家属委托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启凤作为被不起诉人的辩护人,林启凤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赶到到宣威市看守所会见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并到村里走访村民核实事发当天的情况后,辩护人林启凤又到事发现场察看并拍照取证、寻找事发现场及参与救火的人员进行了解并做笔录,对该案有了深入了解后,辩护人林启凤认为这场大火与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抽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辩护人林启凤立即书写《法律意见书》提交给宣威市森林公安局。最后该案在辩护人林启凤认真、仔细、负责、努力的情况下,宣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在中秋佳节来临之际还被不起诉人与家人一个团圆。

【森林公安侦查结果简介】

2017年3月23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在自家耕地里盖薄膜时,将抽剩的烟头丢到杂草中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394.907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31721.5元。

【辩护人林启凤深入了解情况简介】

2017年3月23日早上,被不起诉人在自家耕地里(以下简称A)盖薄膜,也就是本案宣威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起火点,早上干活回来经过本案唯一监控显示时间是12:08分,下午再次去地里经过监控时间是15:26分,而本案山上开始冒烟是14:30左右,且火势很大,因为火灾原因,被不起诉人没有到早上干活的A地继续干活,而是到B地干活,还打电话叫其儿子送薄膜去地里。事发时,村里很多人及消防部门等均赶去打火,在火基本扑灭的时候,被不起诉人到山上看自己的树有没有被烧时,路过A地,看到宣威市森林公安局的人在其地里勘查现场,森林公安的就问了被不起诉人有没有使用过火,被不起诉人就主动交代其早上在地里抽烟过烟,还带森林公安的到现场将自己抽烟丢的烟头找到,这期间,被不起诉人还和森林公安的工作人员起了争执。2017年3月24日被不起诉人被森林公安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7日经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辩护律师介入】

   辩护律师林启凤接受该案后,多次会见被不起诉人,了解本案事发经过,着重了解被不起诉人当时在地里抽烟的数量、时间;丢弃烟头位置、情况;森林公安认定起火点及周围情况;路上遇见哪些人、做了什么事;出门时间、回家时间;起火时在地方、做什么事。接着又到村里走访村民了解案件情况,并到事发现场查看,拍照固定证据,找到事发当天在场人及参与救火人员询问,全程有专业人员拍照、录音录像,由辩护人林启凤针对案件情况发问,有专业律师做记录,做到依法取证,重事实,讲证据,通过走访调查及现场勘察,辩护人林启凤认为被不起诉人陈述的情况是属实,且被不起诉人就是农村那种脚踏实地的人,完全没有任何反侦查能力或者假话连篇的人。

   在上述工作完成后,辩护律师林启凤对本案有了充分深入的了解,辩护律师林启凤认为森林公安认定起火点在被不起诉人的地里证据不足,认定火灾是因为被不起诉人早上抽烟引起的更是不可思议,于是辩护律师林启凤整理思路,从被不起诉人早上出门时间;最后在地里抽烟时间;回家时间;下午去地里时间、地点;丢弃烟头与森林公安认定的起火点之间的物证情况、距离;起火点周围的环境;当天的风向、温度;起火时间;赶到现场救火人员看到的场面情况;冒烟的地方及最先发现火源的方向等诸多细节,把每一个观点都写明理由并附上证据整理成《法律意见书》,第一时间递交给了宣威市森林公安局。

   后该案移送到了宣威市人民检察院,辩护人林启凤又到宣威市人民检察院阅卷,详细了解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充分掌握了该案对被不起诉人有利或不利的证据,又再次向检察院提出辩护人对本案的观点。

【本案结果】

该案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宣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宣威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本案被不起诉人不起诉。 

 


  • 本文tag关键字: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招聘律师| 律师队伍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 & 版权所有  备案号:滇ICP备15000321号-1

电话:0871--63359448传真:0871--63577449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国贸路725号宏兴大厦B区4楼

技术支持:昆洲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