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 上诉个旧市 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雇工损害赔偿一案中个旧市 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并指定本人作为个旧市 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通过对本案事实的调查了解,并参与了一审,二审,现在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二审法院参考:
因为,上诉人所上诉对个旧市 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所诉对象错误,应当驳回其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所认定事实清楚明确,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一二审所提供的所有证据没有任何一份能有效证明其主张,且上诉人观点错误,解读法律错误,上诉人企图混淆视听,强词夺理把鸡毛当令箭,严重违背事实和法律的上诉理由,难以自言其说,而被上诉人在一审已经充分对上诉人所提供的所谓证据进行过详细质证,并明确了被上诉人观点。所以,应驳回其上诉。
本案的事实是,在交通事故中遇难的杨贵华因有可以利用的社会途径,能搞到烟草废弃物,其本人又想利用该途径为自己牟利,但缺少采购烟草废弃物的主体资格(该资格要求主体必须为对烟草废弃物有真正需要的肥料生产企业),因此,其通过此前和被上诉人有该业
另外,自使至终,杨贵华没有以任何形式和被上诉人形成过任何劳务关系,其和被上诉人的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权利义务明确,杨贵华利用其自身社会条件、被上诉人利用自己的主体资格,共同办理了许可《文件》,并共享该许可《文件》。约定双方均可单独利用该《文件》为自身实现经济价值。所以,上诉人主张的杨贵华为公司员工的说法严重错误,根本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上诉人所提供的所有证据均不能证明杨贵华为被上诉人员工的主张。而被上诉人提供的杨贵华自己所认可的证据《承诺书》恰恰有力的证明了其自己采购涉烟
再次,被上诉人证人刘 、曾 分别从不同角度证明了杨贵华没有从被上诉人公司获得过任何形式的报酬且其所购原料均以个人名义卖给云南 生物有机肥业有限公司的事实。这些事实又从另外一个方面证明了杨贵华非被上诉人员工。
因此,结合所有证据、所有事实,无论怎么也无法得出杨贵华为被上诉人员工的事实,其与被上诉人仅仅是一种合同关系。其在自己的个人活动中所受到的伤害,属于交通事故所造成,其赔偿责任的承担有真正的责任主体肇事者段发贵。上诉人诉被上诉人属于对象错误,应该予与驳回其诉求,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云南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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