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供参考,具体案件的法律问题请咨询昆明房产纠纷律师杨偈[jié]:137-0871-1023。)
高先生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屋,从购房合同签订到收房前,公司从未让其进行查看。高先生交纳了房款、物业费等费用后,才得以实地看房。收房时高先生发现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房屋未采用玻璃幕墙,室内采光较差,而同层其他房屋均为落地的玻璃幕墙,采光极好,另外,房屋亦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故诉至法院要求置换房屋并赔偿违约金。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原告高某诉称:2012年12月,原告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原告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房款。后被告通知原告于2013年12月7日收房。至收房之前,被告从未让原告对房屋先行查看,在收房当日,原告要求看房并查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而被告要求先签署收房手续,先缴费而后才能看房给钥匙。原告在先行签署房屋交付手续并交纳物业费等费用后,才跟随被告去实际看房。收房时原告发现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房屋未采用玻璃幕墙,而是一堵高达1米8的墙体,墙体上方安装着窗户,室内采光较差,而同层其他房屋均为落地的玻璃幕墙,采光极好。原告要求被告解决问题,被告起初承诺等房屋竣工验收后可拆除现墙体安装玻璃幕墙,或给原告置换同一户型的带有落地玻璃幕墙的房屋。后来被告却未履行承诺,原告也才得知房屋尚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置换房屋并赔偿违约金。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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