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视野 / 律师案例

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能否支持死亡赔偿金

来源:杨宇律师时间:2016-11-10热度:0

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能否支持死亡赔偿金

案情简介:2014年10月19日被告人林某某持准驾“C1”类车辆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云AC6AXX号“长安奥拓”牌微型轿车载乘被害人王某沿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400号前往昆明市区。途中,被告人林某某驾车沿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中滩街南向北行驶至中石化加油站附近路段时,其所驾车驶往道路西侧,车身右侧部撞击西侧行车道树、路灯杆,致其所驾车上乘客王某现场死亡,在此事故中,被告人林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亲属委托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本所指派游学律师代理,向被告主张死亡赔偿金应当按2015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即24299元×20=485980元。

问题:1、王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那么王某某的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能否主张死亡赔偿金?2、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时间为2014年10月19日,法院审理时间为2015年10月26日,那么本案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基数是按2015年标准计算还是按2014年标准计算?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针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万某某主张的死亡赔偿金485980元、本院认为,适用事故发生时城镇居民标准(笔者注:2014年的上一年度标准,即2013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23236元。),其死亡赔偿金应计算为人民币464720元。

    律师点评:法院适用事故发生时标准,是否正确?回答是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6日颁布)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第35条第2款规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时间为2014年10月19日,法院审理时间为2015年10月26日,那么本案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基数应当按2015年发布的标准计算。故而,法院关于赔偿基数适用2014年发布的标准是错误的。


  • 本文tag关键字: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招聘律师| 律师队伍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 & 版权所有  备案号:滇ICP备15000321号-1

电话:0871--63359448传真:0871--63577449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国贸路725号宏兴大厦B区4楼

技术支持:昆洲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