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能否支持死亡赔偿金
案情简介:2014年10月19日被告人林某某持准驾“C1”类车辆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云AC6AXX号“长安奥拓”牌微型轿车载乘被害人王某沿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400号前往昆明市区。途中,被告人林某某驾车沿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中滩街南向北行驶至中石化加油站附近路段时,其所驾车驶往道路西侧,车身右侧部撞击西侧行车道树、路灯杆,致其所驾车上乘客王某现场死亡,在此事故中,被告人林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亲属委托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本所指派游学律师代理,向被告主张死亡赔偿金应当按2015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即24299元×20年=485980元。
问题:1、王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那么王某某的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能否主张死亡赔偿金?2、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时间为2014年10月19日,法院审理时间为2015年10月26日,那么本案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基数是按2015年标准计算还是按2014年标准计算?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针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万某某主张的死亡赔偿金485980元、本院认为,适用事故发生时城镇居民标准(笔者注:2014年的上一年度标准,即2013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23236元。),其死亡赔偿金应计算为人民币464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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