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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丨如何正确处理自己的债权债务关系

来源:杨林文律师时间:2019-03-26热度:0

普法丨如何正确处理自己的债权债务关系

原创: 杨林文律师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某()是建筑设计师2014年到某建筑公司工作。某在工作期间,工资按月通过转账发放,另设计费按年以年度结算清单的方式结算因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由于公司周转需资金助力,欲让王某将设计提成款借给公司使用,公司按年利率15%的标准支付王某利息,王某同意。可公司2015开始就上述设计款的本金及利息只支付了部分剩余未付。王某就未支付的部分与公司交涉,未果,王某亦随即辞职,公司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2018年2月王某再次找到公司就未支付的本金及利息与公司协商并进行了核对,核清设计款本金为302300元,公司经王某要求在结算清单上标注了“尚欠借款302300”的字样。之后王某多次要求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均未果某随后向某人民法院起诉。

 

立案中,法院就本案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应否以劳动争议进行仲裁前置的处理提出了质疑。律师积极沟通,借助“简易交付”的法律规则进行解释,最终说服法院以诉讼处理,立案成。立案后,双方就起诉的事项达成付款协议,约定公司于2019年2月1日还清相关款项及利息。因公司未完全履行到期还款义务(付了9万),王某继续诉讼之救济的方式,法院亦开庭审理,因双方就争议的事项之法律事实与证据充分,亦鉴于公司未及时支付是客观的资金困难,非主观恶意的事实,加上律师亦积极促成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在支付本金及利息的事情上,让王某在情绪与诉求上克制,让公司于之能积极付款。法院以之基础于庭前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事成息讼,法院最终出具了调解书。调解书采纳律师与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即公司应支付王某本金212300元及双方约定的利息,王某在公司之付款时间上妥协,亦同意律师提出的分期付款的意见。

 

 

律师提示

 

上班族属于弱势群体应在支付工资或提成方面积极作为,可以结算清单及标注“尚欠借款”的方式督促公司还款,此方式的优势在于:可转化案件的类型,化繁求简,化劳动争议案为民间借贷案,民间借贷处理更为方便、快捷。那么,如何理解法律中的案件转化与交付的关系问题

 

1.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设计费、设计提成属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释(2001)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在规定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即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从而形成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定化。

因此就本案而言,若是单纯的设计费索要,其属劳动争议,一定要先向仲裁院提起劳动仲裁,如果直接起诉,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但本案中已经通过简易交付的规则,化单纯的设计费索要为民间借贷的债权债务问题了。

 

2.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简易交付在本案中的运用,公司已经占有了王某的资金,双方达成借款协议之时,王某无需似传统的方式向公司实际转移资金,即资金的流向无需按照“先由公司把资金交给王某,再由王某将该笔资金现实支付于公司”的方式,即可完成对于公司的资金交付。为了鼓励交易,方便商业主体的活动及尊重双方意思自治,本案王某已完成了资金向公司的交付义务,随即公司与王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

 

 

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物权法》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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