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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案

来源:时间:2016-11-29热度:0

卢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案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案号】(2013)西法民初字第4320号

【诉讼请求】

1、由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各种费用共计195640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法庭调查】

昆明市XX道路部分排水工程系属于被告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被告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被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某又将工程分包给被告周某某。原告卢某某受被告周某某雇佣在该工地从事劳务工作。2013年XX月XX日,原告卢某某在干活时受伤。

【案件焦点】

    1、卢某某来工地干活第三天受伤,没有签订劳务合同,属于在工地打零工,卢某某能否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时本案的关键。

    2、建筑施工中常见违法分包模式,在违法分包过程中,哪些主体应该承担责任?

【律师解析】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违法分包案例,受害人卢某某经人介绍至周某某手下干活,受伤后才知道,原来周某某的活计也是从别人手中接到的,这种情况下,如何获得赔偿就更为困难。

本案卢某某是一个典型的临时提供劳务活动的人员,卢某某在工地从事特定工作,在同一工地工作时间最长也就20来天,从事完该工作后,卢某某一般就到换到另一个工地从事该方面工作。本案中,如何确定卢某某按照城镇标准赔偿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成功经验】

    卢某某受伤后,找到我们昆明市交通与工伤事故处理专业律师团队,在团队律师的帮助下,获取了李某某承包工程的信息,以及李某某又分包该工程给周某某的证据。同时在团队律师的努力下,获得了卢某某在其他工地干活的证据,并及时提交给法院,最终法院采纳卢某某属于长期在城镇务工的农民,虽然没有长期固定在同一家单位工作,但可以依照相应法律规定,按照城镇标准予以赔偿。

【判决结果】

    1、被告周某某与李某某连带赔偿原告卢某某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64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周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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