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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否可起诉呢

来源:时间:2016-12-26热度:0

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否可起诉

前言

当下交通事故频发,或多或少都会造成当事人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作为机动车一方,如果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相关损失,而投保的保险公司却以投保机动车存在安全隐患或对赔偿数额有争议而拒绝理赔的,是否可以针对保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呢?答案是肯定。本文作者将对此类案件进行深度剖析。

一、基本案情

2010年4月27日,原告何先生以其自己车牌为云AHB***的货车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保险期间为自2010年4月28日至2011年4月27日止。2011年2月16日,郭先生驾驶云AHB***号货车在昆明市经开区普照村内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涂先生死亡。2011年4月21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官民一初字第1367号民事调解书,由何先生和郭先生赔偿涂先生家属人民币29万元(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进行计算)。

    事故发生后,原告何先生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要求理赔,但是保险公司却认为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不应当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调解协议不能作为理赔的依据且事故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拒绝理赔。

二、双方意见

本案中,原告何先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就车牌号为云AHB***的货车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是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该机动车2011年2月16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29万元的损失,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期间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诉称:确实与原告和先生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但原告所提交强险人民币120000元我方认为涂先生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人口标准进行计算,原告与死者家属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应当作为赔偿的依据,且涂先生限额医疗是否满额还不清楚。第三者责任险人民币5000元由于原告机动车存在安全隐患,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约定,我方不应当承担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责任。

原告诉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原告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且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原告还向法庭提交了受害人的暂住证以及证明受害人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证明两份。因此,被告应当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三、法院审理

   从以上原被告的诉辩可以看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应当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赔付原告主张的交强险和是否承担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责任。

本案原告与被告建立的是以财产为标的的保险合同关系,该保险合同系双方自愿所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有效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受害人涂先生在城镇已经生活一年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2006年4月3日下发 《[2005]民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规定,被告应当按照城镇人口计算标准赔偿。被告称还需有劳动合同才能证实受害人长期在城镇生活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主张的120000元的赔偿请求没有超过按云南省2010年度城镇人口标准计算的数额,被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受害人医疗费未到人民币10000元,故本院对原告所主张的交强险人民币120000元的赔偿请求予以支持,至于被告主张的由于原告机动车存在安全隐患,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约定,其不应当承担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责任的观点,本院注意到被告提供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并没有相关内容,被告应当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院对原告所主张的第三者责任险人民币50000元的赔偿请求予以支持。

四、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何先生交强险人民币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何先生第三者责任险人民币5000元。

五、法理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受害人是否应当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以及被告是否应当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

首先,受害人的户籍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原告所提供的暂住证以及证明,均可以充分证明受害人已经自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2006年4月3日下发 《[2005]民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规定,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进行计算。

其次,被告辩称原告的机动车存在安全隐患,其不应当承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据调查,原告的机动车是具有机动车行驶证的,也就是说该机动车是通过交管部门的许可上路行驶的,也就不存在被告所说的该机动车具有安全隐患。且纵观被告所提供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都没有任何一条约定机动车存在安全隐患可以免除被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因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所提的观点,都是没有法律根据,同时也缺乏事实基础的支撑。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赔偿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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