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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已经实际交付但尚未办理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谁来担责?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时间:2018-09-01热度:0

案情简介

     2015年527日,王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周某由开远驶往建水方向,当日1234分许,行至某路段时,在超越同向行驶的由张某驾驶的云G545**号中型自卸货车时,刮擦倒地,造成王某、周某重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建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周某不承担责任。

   另查明,张某驾驶的机动车登记在第三人吴某名下,但吴某在事发前已经将该机动车转让与张某,并实际完成交付,张某也支付了相应款项。吴某让张某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因张某没时间就未办理。该机动车在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后王某将张某吴某以及某保险公司共同告上法庭,要求三方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肇事的机动车虽然登记在吴某名下,但实际上使用人却是张某,吴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吴某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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