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2月,被告人A某某驾车前往云南省澜沧县接取毒品后返回途中,被民警当场抓获,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23440克。
一审死刑
2021年12月17日,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宣判,判决被告人A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A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死刑
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22年6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云刑终1X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复核
202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刑核19528406号刑事裁定,不核准A某某的死刑裁定,撤销云南省高院(2022)云刑终1X4号刑事裁定,将本案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审改判死缓
2024年6月,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
一、维持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8刑初1X9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对被告人A某某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8刑初1X9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对被告人A某某的量刑部分。
三、A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辩护人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杨珂、孟海兵律师作为A某某的辩护人,始终坚持为A某某的权利勇善辩护,向法庭提出本案存在的诸多疑点,并根据《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死刑适用问题的规定等,提出对A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要求对A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改判A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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