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被告人A某某与被告人B某某、C某某携带毒品至澜沧县交接毒品。被民警当场抓获,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0110 克。从A某某裤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2.28克。
一审死刑
2020年12月,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A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审死刑
A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21年8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A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6条之规定,对A某某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复核
202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不予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A某某判处死刑,并撤销云南省高院对A某某的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审改判死缓
2024年6月,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一、维持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刑初1X4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对被告人A某某的定罪部分。二、撤销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刑初1X4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对被告人A某某的量刑部分。三、A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辩护人
杨 珂、孟海兵律师作为A某某的辩护人,尽职尽责,始终坚持向法庭陈述本案存在的诸多疑点,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并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A某某构成一般立功等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要求对A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改判A某某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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