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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来源:时间:2015-04-11热度:0

                                                              辩护词(程某涉嫌聚众斗殴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程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聚众斗殴一案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庭前阅卷及今天的庭审,对本案事实有了比较清楚的认识,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望合议庭采纳:

1、被告人程某应认定为本案从犯。在本案中,被告人程某依附于他人、听命于他人、受人调动和指挥,仅参与了部分犯罪过程,对犯罪起到的也是次要作用,根据《刑法》规定,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被告人程某应被认定为从犯的具体理由如下:

1)根据本案其他被告人、受害人等的陈述,被告人程某未实际参与打斗,在案发现场,程某位于人群的最后,刚上去就被人用钢管殴打致左臂脱臼,其后又被人用灭火器喷洒头部,导致失去打斗能力,被迫离开现场。

2)被告人程某未邀集其他人参与打斗,被告人程某虽然给被告人夏志庆打过电话,但是是在此前夏某某给他打电话约其吃饭,此后李某某又打电话给他,被告人程某为了向夏某某回复吃饭事宜,在电话中告知了夏某某樊某某家发生吵架的事实。

2、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本案源于受害方小孩辱骂被告人方,其后双方均不能有效克制,导致矛盾激化引发对骂并形成打斗,受害人一方对案件的发生亦有责任。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被告人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积极悔罪,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

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被告人程某在今天的庭审中自愿认罪,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5、被告人程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根据《刑法》规定,可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6、被告人等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7、本案是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其社会危害性比一般社会类刑事案件要小,在处理时应区别于一般的社会类刑事案件,在量刑时应参照一般社会类案件从轻、减轻处罚,以利于矛盾的化解。

8、在本案中,被告人程某也受到身体伤害,可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程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本案的具体

情节,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程某处以缓刑。   

                               辩护人:刘正宇

                               0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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