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妨害公务罪判处缓刑
——蔡亚律师成功案例
案 情 简 介
常××长期从事货车拉矿业务,2014年11月14日16时左右,常××驾驶货车在碧鸡关治超检测站进行称重过程中与治超站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常××从货车驾驶室中拿出一根钢制撬棍将治超站工作人员王××打伤,随后常××邀约与其一同开车的工友将被害人李××打伤,经鉴定王××、李××为轻微伤。
庭 审 过 程
庭审中,蔡亚律师发表了辩护意见:首先被告人常××在事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但是没有逃离现场,等到警察过来处理。并且事后积极到派出所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其次,被害人王××具有重大过错。并且被害人李××的伤不是常宝所致。被告人常××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常××系初犯偶犯,积极认罪悔罪。
庭审中公诉人认可蔡亚律师提出的被告人常××具有自首情节,认可蔡亚律师提出的常××取得被害人谅解。
审 判 结 果
经西山法院判决,判处被告人常××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
以下摘自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
结合被告人常××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维护国家正常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常××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案是蔡亚律师亲办案例,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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