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抢劫罪一案刑事辩护
[审判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代**
[检察机关]官渡区检察院
[辩护人]温琴律师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
[判决书](2015)官少刑初字第43号
[案情介绍]
2015年1月4日0时许,被告人代**在昆明市官渡区贵昆路东三环桥头下牛街庄村辅道边,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毛**左手臂砍伤后抢走毛**粉红色手提包一个,包内装有现金338元、毛**身份证两张、驾驶证一本、银行卡两张,被告人代**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抓获。破案后,被抢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律师介入]
温琴律师接受代**家属的委托后,得知被告人代**属于未成年人(已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自己因为家庭环境特别困难,从小就辍学,又因为自己是未成年人找不到工作,性格孤僻,不愿与人沟通交流才最终导致该事件的发生。对此,温琴律师提出:被告人代**系未成年人犯罪、赃物已全部缴获并发还被害人、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等辩护词均被采纳。
[法院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为教育、感化、挽救被告人代**,本院对被告人代**进行了法庭教育。针对被告人代**犯罪的主、客观等方面的原因,从法、理、情多个角度进行了教育,希望被告人代**在今后的时间里,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代**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代**系未成年人犯罪、赃物已缴获并发还被害人、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的量刑情节及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代**系初犯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对被告人代**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与被告人代**的罪行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建议对被告人代**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代**的罪行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代**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以上形式案例系温琴律师办理的真实案例,刑事辩护请致电:15877940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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