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5年6月18日时许,被告人黄*、浦*伙同黄**、黄**、刘*(另案处理)在昆明市官渡区万德新村26号门口,被被害人吴*实施殴打,并将被害人拉至金殿后山并向被害人索要25000元人民币后,才将被害人吴*放走。
律师介入
温琴律师接受黄*家属委托后,多次会见黄*,并依法查阅卷宗,得知黄*被抓获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黄**到案,但公安机关并未将此情况附卷宗,检察院官检公二科量建[2015]610号量刑建议书,建议黄*、浦**四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此,温琴律师提出被告人黄*具有立功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等辩护意见,均被采纳。
法院判决
(2015)官刑一初字第58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黄*、浦**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和威胁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判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浦**犯抢劫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黄*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被告人黄*有立功情节、自愿认罪,应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蒲**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认为浦**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犯罪特征,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浦*、黄*等人将被害人吴*殴打后强行带到金殿后山后直至被告人浦*拿到被告人委托朋友交付的现金25000元后将将被害人放走的法律事实说明,被告人浦*等人对被害人吴*实施暴力抢劫属于连续犯罪的过程,完全符合抢劫罪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犯罪特征,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官检公二科量建[2015]610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浦*判处四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情节及量刑规范化处理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对被告人黄*判处四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明显没有考虑到被告人黄*具有立功的法定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黄*、浦**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二、被告人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以上案例系温琴律师亲自办理的真实案件,刑事辩护请致电:15877940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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