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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琴律师:刘*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判处缓刑(成功辩护)

来源:温琴律师成功辩护时间:2016-06-14热度:0

案情介绍

    2010年以来,被告人刘*在泸西县午街铺镇圭落哨村“坝塘”座落,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开挖集体林地,改作耕地种植农作物。因耕地内的树木影响农作物生长,刘*遂以剥皮的方式,将耕地内的桤木、云南松、栎木等林木进行毁坏,并在树根处焚烧灌木、杂草,加速树木的死亡。经鉴定,刘*占用林地面积为7.86亩,林种为防护林;毁坏林木73株,林积22.3106立方米,被毁坏的林木价值人民币18720元。

律师介入

    温琴律师接受刘*家属委托后,依法查阅卷宗,了解被告人刘*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在未采取强制措施前,由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符合自首的自愿性和主动性,应当认定为自首。加之被告人刘*的行为侵害的是村集体的利益,为了较低村集体的损失,温琴律师与刘*家属积极沟通,最终与泸西县午街镇圭落哨村民小组达成财产赔偿协议,赔偿林地的所有权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元,取得村民小组的对谅解,对此,温琴律师提出被告人刘*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时未满18周岁,认罪、悔罪套度较好,无主观恶性,积极赔偿村集体损失,取得谅解,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等辩护意见,均被采纳。

法院判决(2015)泸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的用途,造成林地毁坏7.86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为达到改善农作物生长条件的目的,采用剥皮、焚烧等方式,故意毁坏村集体树木73株,价值达人民币187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刘*一人犯二罪,应依法对其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由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及证据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以上系温琴律师办理的真实案例,刑事辩护请致电:15877940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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