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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琴律师:张**涉嫌盗窃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成功辩护)

来源:温琴时间:2016-07-29热度:0

温琴律师:张**涉嫌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成功辩护)

案情介绍

    2016年3月17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张**在本市官渡区新螺狮湾国际商贸城一期D区12街448-449号商铺内盗窃被害人的一部VIVO手机,在离开之际,被被害人当场抓获。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2151元。

律师介入

    温琴律师接受张**的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并对该案进行阅卷,了解整个案件后,提出嫌疑人张**系盗窃未遂,未造成损害后果,嫌疑人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属初犯、偶犯,其行为属于临时起意,主观恶性较小,赃物已退还被害人,犯罪情节较轻。官检公二科量建(2016)513号量刑建议书提出对被告人张**判处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明显过重,为解决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积极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辩护意见均被采纳。

法院判决((2016)云0111刑初639号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在本案中系犯罪未遂;被告人张**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且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上,可对被告人张**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官检公二科量建(2016)513号量刑建议书提出对被告人张**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过重,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9月17日止)

(以上刑事案例,系温琴律师办理的真实案例,刑事辩护请致电:15877940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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