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某某故意伤害案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法院案号】(2013)盘刑二初字第166号
【诉讼请求】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二诉(2013)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某某以上述事实为由,请求判令被告人王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1033.26元。
【法庭调查】
2013年XX月XX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羊肠大村口,因纠纷与被害人欧某某发生争吵,后持刀将欧某某杀伤。经法医伤情鉴定,被害人欧某某所受损伤构成重伤。次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原告人欧某某伤情被诊断为: 左侧腹部刀扎伤;经伤残鉴定达到九级伤残。
【案件焦点】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法院能否支持残疾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解析】
本案是由刑事犯罪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所以在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最高院明确了刑事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再支持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再加上精神损害赔偿本来就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内。故对于受害人来说,所获得赔偿仅只限于医疗费及误工等费用,导致受害人因犯罪行为所受侵害赔偿数额大大减少。
【成功经验】
如果按照最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害人是不能获得相应伤残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在欧某某找到我们昆明市交通与工伤事故处理专业律师团队的时,负责人李飞律师建议受害人一方采取民事和解的方法解决赔偿问题。
接手案件后,李飞律师积极与被告王某某家人联系,双方在庭前达成谅解,由被告方支付相应的赔偿,而原告一方出具谅解书,恳请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达到了原被告双方的利益一致的结果:原告的损失获得了赔偿,而被告获得了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1、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
2、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达成民事和解,由被告人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按和解协议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9539.86元;
3、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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